人工流產在法律上要符合什麼條件?優生保健法第9條:6款情形依自願施行,未婚未成年人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優生保健法第9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本人或配偶患礙優生疾病、四親等內血親患礙優生遺傳性疾病、懷孕分娩有生命危險或危害健康、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因被強制性交等受孕、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等6款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有配偶者依第6款施行應得配偶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除外。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6款情形(第9條第1項)
〔官方〕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推論〕條文寫依其自願,所以決定的主體是懷孕婦女本人。
誰還需要同意(第9條第2項)
〔官方〕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官方〕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推論〕配偶同意只綁在第6款;依第1款至第5款施行時,條文沒有要求配偶同意。
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第9條第3項)
〔官方〕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醫師的告知義務(第11條第2項)
〔官方〕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需要幫忙時(本文建議)
- 因性侵受孕或遭受家暴,撥113保護專線;有立即危險撥110
- 心情低落、難以決定,可撥1925安心專線
- 醫療細節請在婦產科門診當面詢問,並請醫師說明你屬於哪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