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奶粉為什麼不能打廣告、送試用包?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3條:不得為廣告;第5條:不得以樣品、贈品、折扣券、優待券、搭配銷售或特別展示會促銷;違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2條:嬰兒配方食品指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至6個月內嬰兒營養需求之母乳替代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供逾6個月至12個月較大嬰兒使用;第3條:不得為廣告,但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或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不在此限;第4條:不得宣稱或影射等同或優於母乳;第5條:不得以樣品、贈品、折扣券、優待券、開罐價、搭配其他物品銷售或特別展示會方式促銷;第6條:違反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處罰。食安法第45條第1項: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管哪些奶粉(第2條)
〔官方〕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替代品,於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前,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至六個月內嬰兒之營養需求。」
〔官方〕第2條第2款:「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指供逾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之較大嬰兒,於斷奶過程中,配合嬰兒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適用於六個月以下嬰兒單獨使用。」
〔推論〕所以標示給1歲以上幼兒的成長奶粉,不在第2條這兩款範圍內;本文只談0到12個月的配方食品。
不得廣告(第3條、第4條)
〔官方〕第3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為廣告。但以下列方式刊登者,不在此限:一、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二、未開放民眾取閱,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
〔官方〕第4條:「依前條但書方式刊登者,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其營養優於母乳。」
不得這樣促銷(第5條)
〔官方〕第5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以樣品、贈品、折扣券、優待券、開罐價、搭配其他物品銷售或以特別展示會之方式為促銷。」
〔推論〕像在產檢處或月子中心發放0到6個月奶粉試用包、買一罐送奶瓶、會員折價券,都落在第5條列舉的方式。
〔官方〕第7條第2項但書:第五條不得以開罐價為促銷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律依據與罰則
〔官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
〔官方〕辦法第6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之。」
〔官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1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第2項: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和母乳哺育的關係
〔推論〕這套規定的目的,是讓家長在沒有行銷壓力下決定餵法;需要配方奶時,選擇依寶寶月齡與醫師、營養師建議,不因贈品或折扣而換品牌。
看到違規時(本文建議)
- 拍下廣告、贈品或折價券,記下地點與日期
- 向所在地縣市衛生局檢舉,或撥1919食品安全專線
- 哺乳遇到困難,向醫院或衛生所的哺乳諮詢求助
- 寶寶喝奶後嘔吐、腹瀉不止或活動力差,盡快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