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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廳、捷運上餵奶被要求去廁所或哺乳室?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4條: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者罰6千到3萬

首次發布: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4條: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第8條:違者處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行為人為該場所從業人員時,併處場所負責人,但能證明已盡管理與教導之責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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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母乳哺育包含擠奶(第3條)

〔官方〕本條例所稱母乳哺育,指婦女以乳房哺餵嬰幼兒或收集母乳哺餵嬰幼兒之行為。

〔推論〕所以在公共場所用擠奶器集乳,也在條例保護範圍內。

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妨礙(第4條)

〔官方〕「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

〔官方〕「前項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

〔推論〕店家設了哺乳室,可以提供給想用的人,但不能因此要求你一定要進去。

罰則(第8條)

〔官方〕違反第4條第1項規定,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官方〕前項行為人如為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但能證明非因該公共場所之內部規定且該公共場所負責人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者,不在此限。

〔本文自行計算〕店員驅離、負責人又未盡教導之責:店員與負責人各可被處6,000元至30,000元,合計最高60,000元。

現場遇到時(本文建議)

  • 可以平和說明條例第4條,請對方停止
  • 記下時間、地點、店名與對方說的話
  • 向場所所在地的縣市衛生局檢舉
  • 情緒受影響時可撥1925安心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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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條
    • 第4條
    • 第8條
    • 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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