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後護理之家的法定設置標準:服務對象、護產人員與環境設備說明
產後護理之家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四條,服務對象以產後未滿二個月的產婦及出生未滿二個月的嬰幼兒為限(有特殊需求並有醫師診斷者得例外);人員須達每十五床(含嬰兒床)配置護產人員一人,且二十四小時均須有護產人員值班。
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最新修正: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產後護理之家服務對象以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及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為限,人員配置須達每十五床(含嬰兒床)配置護產人員一人,並二十四小時保持護產人員值班。這是所有合法立案的月子中心必須符合的最低基準。
本文整理這份法規對服務對象、護產人員、嬰兒照顧人員及環境設施的主要規定,提供消費者了解合法機構應達到的標準時作為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不構成個別機構評比或選擇建議。
服務對象的法定範圍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四條明定,產後護理之家的服務對象以下列人員為限:
- 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
- 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
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服務對象,經醫師診斷有特殊需求者,得不受前項各款二個月之限制。」也就是說,如果有醫師診斷書證明有特殊需求,得例外繼續入住。
消費者若想延長入住或帶特殊情況的嬰兒入住,法規本身有這項彈性,但必須以醫師診斷為前提,機構是否受理仍由各機構依實際照護能量判斷。
另依同標準第五條,服務對象有醫療需求時,機構應轉介醫師診療,並得依照護需求轉介相關醫事人員。產後護理之家做的是護理照護,不能取代醫療。
護產人員的配置規定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附表二針對產後護理之家的護產人員,設定以下最低標準:
人員比例:每十五床(含嬰兒床)應有護產人員一人;未滿十五床者,以十五床計算。
值班要求: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產人員上班。
護産人員的定義(附表二備註三):「護産人員,指護理人員或助產人員,依法登記執業於產後護理之家者。」也就是說,護產人員的資格必須是持有護理人員或助產人員執業執照,並完成執業登記於該機構的人員,不能以未登記的人員充數。
護理人員最低設置總人數(附表二備註五):產後護理之家應能同時符合上述人員比例(第一款)及二十四小時值班要求(第三款),兩項條件須同時達到,而非擇一。
若想進一步了解如何在參觀時詢問護理人力配置,可參考:護理人員與嬰兒照護比是什麼?怎麼問才問得到重點
負責資深護理人員的資格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附表二規定,負責資深護理人員應具有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所定之資格與條件。依施行細則第九條:
>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護理機構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之資格條件,應具備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年資七年以上,或以護理師資格登記執業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年資四年以上。
換句話說,帶領整個機構護理業務的負責資深護理人員,至少要有七年臨床護理年資,或以護理師身分登記執業四年以上,才具備法定資格。
護理人員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並規定:護理機構應置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一人,對機構護理業務負督導責任,其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上面的七年/四年,就是施行細則對這項資格的具體內容。
嬰兒照顧人員的規定
除了護產人員,法規另外設有嬰兒照顧人員的配置規定。依附表二:
人員比例:每五床嬰兒床應置嬰兒照顧人員一人;未滿五床者,以五床計算。
資格要求(附表二備註):嬰兒照顧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護理、助產及幼兒保育相關學科、系、所畢業
- 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 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備註也說明:高於設置標準聘用的護理人員人數,可採計為應聘嬰兒照顧人員數。嬰兒照顧人員資格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適用。
環境與設施的最低要求
附表二對產後護理之家的環境設施設有以下主要規定:
住房限制:不得設於地下樓層。若寢室為二人或多人床,應備有隔離視線的屏障物。寢室間之隔間高度應與上方樓板密接(即隔間不得留有上方空隙)。
隔離室:機構應設隔離室,每室一床,且應有獨立空調及衛浴設備。但若機構的產婦住房全數為單人房、且各房均有獨立空調及衛浴設備者,可免另設隔離室。
衛浴設備:每一寢室應設衛浴設備(產後護理之家不同於一般護理之家的共用衛浴配置,每間寢室均須有獨立衛浴)。
嬰兒室:應設嬰兒室,並具有調奶台、奶品貯存及冷藏設備、專用嬰兒洗澡台及工作台、入口洗手台、空調設備,以及完整的急救設備(包含氧氣、鼻管、人工氣道、氧氣面罩、抽吸設備、喉頭鏡或適用嬰兒的喉罩氣道、氣管內管或喉罩氣道、甦醒袋、常備急救藥品)。嬰兒室亦應設有嬰兒隔離觀察空間。
日常活動場所:按產婦床數(不包括嬰兒床)計算,平均每床應有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的日常活動場所面積。
護理站設備:應設護理站,配備治療車、護理紀錄及藥品醫療器材存放櫃、汙物處理設備、緊急應變應勤裝備,並有空調設備;被褥、床單存放櫃及雜物貯藏設施應隨時上鎖。
評鑑與設置標準的關係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護理機構評鑑,地方衛生局對轄區業務應定期督導考核。這兩件事不是同一套程序。
違反《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依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一條之一: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仍未改善,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停業期滿仍未改善,得廢止設置許可。
評鑑不合格,依同法第三十一條之二:除同時違反設置標準者依前條處罰外,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的收住式護理機構,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停業,停業期滿仍未改善,得廢止設置許可。另依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第十一條,最近一次中央評鑑或地方督導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請擴充床數。
個別機構現況以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與檢查結果為準,本文不代為認定哪一家合格。
了解評鑑制度的詳情,可參考:什麼是產後護理之家的評鑑?怎麼看評鑑結果?
確認機構是否依法立案,可參考:怎麼確認月子中心是合法立案機構?
消費者如何運用這些資訊
了解法定設置標準,有助於在參觀月子中心時提出更有依據的問題,例如:
- 詢問護產人員配置是否達到每十五床一人
- 確認二十四小時均有護產人員,而非僅有照顧服務員值班
- 確認嬰兒照顧人員是否具備法定資格之一
- 了解嬰兒室是否具備法規要求的急救設備
完整的參觀問題清單,可參考:參觀月子中心一定要問的問題
常見問題
月子中心可以只有照顧服務員,沒有護理人員嗎?
不行。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附表二,產後護理之家的人員規定是「護産人員」每十五床一人,且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產人員值班。護産人員必須是依法登記執業的護理人員或助產人員,一般照顧服務員不具備護理人員或助產人員資格,不能以此充數。
入住超過二個月可以嗎?
依法規,服務對象原則上以產後及出生未滿二個月為限。若有特殊需求,必須具備醫師診斷,才可依法例外延長。是否受理由機構依照護能量判斷,本站無法代為判斷個別情況是否符合例外條件。
月子中心的嬰兒室一定要有急救設備嗎?
是。法規要求嬰兒室應備有完整急救設備,包含氧氣、抽吸設備、甦醒袋及常備急救藥品等。參觀時可詢問機構是否備有相關設備。
寢室隔間高度有規定嗎?
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附表二,產後護理之家寢室間之隔間高度應與上方樓板密接。附表二備註說明: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已許可設立的機構,不適用此規定;但若之後申請擴充床數或總樓地板面積,則全數寢室的隔間高度均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本文資料來源與法規時效說明:本文引用的法規條次,依全國法規資料庫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pcode=L0020035,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九條(pcode=L0020167)及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查證日期為二○二六年九月十二日。衛生主管機關日後若修正法規,以最新發布版本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