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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共場所一定要有哺乳室?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500平方公尺以上機關、5000平方公尺以上百貨、對號列車與高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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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提供民眾服務之政府機關、500平方公尺以上公營事業、1,000平方公尺以上車站航空站與特定捷運站、5,000平方公尺以上百貨公司量販店觀光旅館,以及鐵路對號列車與高速鐵路列車,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明顯標示;第7條之1:須為獨立空間;第9條:未設置或無標示,勸導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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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應設置的場所(第5條第1項)

〔官方〕下列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

  •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
  • 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 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及進出站(含轉乘)人次達該捷運路線運量前百分之十之捷運車站
  • 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 五、鐵路對號列車及高速鐵路列車。但通勤列車,不在此限
  •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官方〕第5條第2項:有不適合設置之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設置之。

要獨立空間(第7條之1)

〔官方〕「哺(集)乳室應設為獨立空間,不得與其他空間共同使用。」

〔推論〕和廁所或育嬰台共用同一空間,就不符合這一條。

大型戶外活動(第5條之1)

〔官方〕舉辦大型戶外活動時,應設置臨時哺(集)乳設施;人數、條件、類別及相關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

沒設或沒標示(第9條)

〔官方〕違反第5條第1項,未設置哺(集)乳室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官方〕設置違反第5條第3項所定標準者,同樣勸導、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官方〕第6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哺(集)乳室及其設備進行檢查或抽查。

出門前與遇到問題(本文建議)

  • 搭對號列車或高鐵前,可先問站務或車上服務人員哺乳室位置
  • 找不到標示或空間被挪作他用,拍照記錄後向當地衛生局反映
  • 哺乳卡關可問醫院母乳哺育諮詢或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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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5條
    • 第5條之1
    • 第6條
    • 第7條之1
    • 第9條
    • 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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