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寶打疫苗後出現嚴重反應,可以申請救濟嗎?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知有受害2年內、受害發生5年內提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辦法:向接種地縣市衛生局申請,6個月內審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請求權自知有受害情事日起2年、自受害發生日起逾5年消滅;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5條:給付分死亡、障礙、嚴重疾病、其他不良反應;第6條:向接種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第14條:資料齊全次日起6個月內審定,必要時延長3個月;第19條:孕婦接種後死產或流產等情形可酌予補助。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法源(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第30條)
〔官方〕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第5項:「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兒童入學時提出該紀錄。」
〔官方〕第30條第1項:「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第2項:「前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受害發生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寶寶在115年3月接種,115年4月出現症狀並經醫師診斷:最晚在117年4月前提出申請;即使較晚才知道與接種有關,自受害發生日起也不能超過5年。
誰可以申請、可以領什麼(辦法第2條、第5條)
〔官方〕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2條第1項:「本人或母體疑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請求救濟。」
〔官方〕第5條:給付種類及請求權人為死亡給付(疑似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障礙給付、嚴重疾病給付、其他不良反應給付(疑似受害人)。
〔推論〕嬰幼兒由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申請。
向哪裡申請(第6條至第8條)
〔官方〕第6條第1項:請求權人應填具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並檢附受害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受害之資料,向接種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官方〕第7條第1項:「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七日內就預防接種受害情形進行調查。」
〔官方〕第8條第1款:年齡未滿三歲或罹患先天性疾病之兒童,調查的就醫病歷範圍為出生起訖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
多久有結果(第14條、第21條)
〔官方〕第14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案件資料齊全之次日起交由審議小組於六個月內完成審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官方〕第21條第2項:「救濟給付應於救濟給付行政處分送達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撥付手續。」
怎麼判斷有沒有關係(第13條)
〔官方〕第13條第1項: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分為無關、相關、無法確定三類。
不予救濟的情形(第16條、第17條)
〔官方〕第16條:逾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2項所定請求期間,或受害證明資料不足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官方〕第17條第2款:「常見、輕微之可預期預防接種不良反應。」屬不予救濟的情形之一。
酌予補助(第19條)
〔官方〕第19條:疑因預防接種致嚴重不良反應症狀,經審議與預防接種無關者,為釐清症狀所施行之合理檢查及醫療費用,最高給予新臺幣二十萬元;孕婦疑因預防接種致死產或流產,其胎兒或胚胎經解剖或檢驗,孕程滿二十週給付新臺幣十萬元,未滿二十週給付新臺幣五萬元。
接種後(本文建議)
- 保留接種紀錄、疫苗名稱與批號、就醫病歷與照片,並記下症狀出現的時間
- 寶寶高燒、抽搐、活動力明顯變差時立即就醫,危急撥119
- 不確定是否符合,先洽接種地衛生局詢問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