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完想結紮,一定要配偶同意嗎?優生保健法第10條:已婚者經配偶同意依自願施行,3種醫學情形可逕依自願
優生保健法第10條: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但本人或配偶患有礙優生之疾病、四親等內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本人或配偶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得逕依其自願行之;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配偶生死不明、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須配偶同意。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什麼是結紮手術(第4條第2項)
〔官方〕稱結紮手術者,謂不除去生殖腺,以醫學技術將輸卵管或輸精管阻塞或切斷,而使停止生育之方法。
〔推論〕男性的輸精管結紮與女性的輸卵管結紮,都在這個定義內。
已婚:原則要配偶同意(第10條第1項)
〔官方〕「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
〔官方〕但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逕依其自願行之: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三、本人或其配偶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
〔推論〕例如醫師診斷再懷孕會危及母體健康,就屬第3款,不需要配偶同意。
配偶同意的例外(第10條第3項)
〔官方〕「第一項所定應得配偶同意,其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未婚者(第10條第2項)
〔官方〕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推論〕依條文文字,未婚者要有第1項但書的3種情形之一,才在第10條的範圍內。
和人工流產的配偶同意比較
〔推論〕同法第9條的人工流產,只有依第6款施行時才需配偶同意;第10條的結紮則是原則上需要配偶同意,例外才不用。兩條的設計不同。
決定前(本文建議)
- 產後想結紮,可在產檢或產後回診時和醫師討論
- 問清楚手術方式、恢復期與是否可逆
- 需要配偶同意時,先和伴侶充分溝通
- 產後情緒低落可撥1925安心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