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病歷醫院要保存多久?醫療法第70條:病歷至少保存7年,未成年者的病歷至少保存至成年後7年;醫療機構歇業無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交付病歷;第71條: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醫療法第67條第1項、第2項: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包括醫師病歷、檢查檢驗報告、其他醫事人員紀錄;第68條第2項:增刪應簽名註明日期,刪改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第70條第1項:病歷至少保存7年,未成年者至少保存至其成年後7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永久保存;第2項:未能繼續開業時交由承接者保存,無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交付,其餘病歷繼續保存6個月以上始得銷燬;第3項:無法保存時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第4項:銷燬應確保內容無洩漏之虞;第71條: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費用由病人負擔;第74條:轉診時經同意商洽原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原機構不得拒絕;第102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70條、第71條、第74條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病歷包含什麼(第67條、第68條)
〔官方〕醫療法第67條第1項:「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第2項:病歷包括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
〔官方〕第68條第2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
保存多久(第70條第1項)
〔官方〕第70條第1項:「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
〔官方〕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推論〕因此未成年人的病歷至少保存到25歲;產婦本人的生產病歷屬成年人病歷,至少7年。
診所關門了(第70條第2項至第4項)
〔官方〕第70條第2項: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燬。
〔官方〕第3項:醫療機構具有正當理由無法保存病歷時,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第4項:逾保存期限得銷燬之病歷,其銷燬方式應確保病歷內容無洩漏之虞。
申請複製本(第71條)
〔官方〕第71條:「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推論〕孩子未成年時,一般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費用由申請的病人方負擔。
轉診時調病歷(第74條)
〔官方〕第74條: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費用由病人負擔。
罰則(第102條)
〔官方〕第102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70條、第71條、第74條等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2026年出生的寶寶,2044年滿18歲成年:病歷至少保存到成年後7年,即2051年。
〔本文自行計算〕媽媽2026年的產檢與生產病歷:至少保存7年,到2033年。
整理健康紀錄時(本文建議)
- 早產、住保溫箱或手術的病歷,出院時就申請複製本
- 常去的小兒科若公告歇業,在期限內要求交付
- 病歷影本與兒童健康手冊放在一起
- 疑問洽地方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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