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出事後醫院要做什麼?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4條、第5條:2個工作日內關懷說明,3個工作日內提供病歷複製本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4條:醫院應設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於事故發生時2個工作日內向產婦、家屬或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第5條:產婦、家屬或代理人要求時,3個工作日內提供病歷、檢查報告及健保醫令清單複製本,資料眾多者至遲7個工作日;第6條:說明過程中的遺憾或道歉陳述不得採為訴訟證據。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關懷小組(第4條)
〔官方〕醫院應設置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於生產事故發生時二個工作日內,負責向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官方〕診所及助產機構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時,應委由專業人員負責提供前項之關懷服務;關懷小組之成員應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等相關專業人員。
〔官方〕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有聽覺、言語功能障礙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時,應由受有相關訓練之成員負責說明、溝通與關懷。
病歷資料(第5條)
〔官方〕「生產事故糾紛發生,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要求時,於三個工作日內提供個人病歷、各項檢查報告及健保醫令清單等資料複製本;資料眾多者,至遲應於七個工作日內提供。」
〔官方〕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道歉陳述(第6條)
〔官方〕依本章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或相類似之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
〔推論〕這是為了讓醫療端願意坦白說明;家屬要保留的是病歷等客觀資料。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週一提出病歷申請,3個工作日內約為週四;資料眾多時,7個工作日約為下週三(不含假日)。
家人可以做的事(本文建議)
- 以書面提出病歷複製本申請並保留收件紀錄
- 記下說明會的時間、出席者與內容
- 產婦需要休養時,由家屬或代理人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