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子中心訂金最多收幾成?官方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
官方公告寫定金不得逾總金額百分之十;進住日前解約賠償定金的上限依時點分為10%、20%、30%、50%、100%;不得拋棄審閱期間、不得約定僅供參考。本文逐項對照並標示推論與自行計算。

簽月子中心合約前,有三件事可以直接對照官方文字:訂金可以收多少、臨時要取消能扣多少、合約能不能寫「僅供參考」。這三題都有官方文字,不必只憑業者口頭說明。本文只整理《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公告原文和消費者保護法條文,查證日為 2026-10-16。本文不替任何個案判斷「這份合約有沒有問題」「該退多少錢」;推論的句子一律標〔推論〕,本文自己算的數字一律標〔自行計算〕,查不到官方說明的地方直接寫「本文沒有查到」,不代為臆測。
先看三個數字
| 問題 | 官方文字 | 出處 |
|---|---|---|
| 訂金(官方用語是「定金」)上限 | 不得逾總金額百分之十 | 應記載事項第三項 |
| 進住日前的一般解約(不屬於健康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賠償定金的上限 | 31 日前不得逾 10%;21 至 30 日不得逾 20%;2 至 20 日不得逾 30%;前 1 日不得逾 50%;當日不得逾 100% | 應記載事項第八項 |
| 進住後因可歸責於一方而終止契約,請求損害賠償的比例 | 可歸責於機構、消費者請求:不得少於未住滿日數費用的 10%;可歸責於消費者、機構請求:不得逾未住滿日數費用的 10% | 應記載事項第九項、第十項 |
注意第二列的百分比是「定金的」百分之幾,不是總價的百分之幾。下面會逐項說明,也會用數字舉例。
這份文件是什麼,現在還有效嗎
官方名稱是《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刊登的資料寫明:91 年 8 月 21 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10050369 號公告,99 年 9 月 2 日衛署照字第 0992862165 號函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為《產後護理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頁面(頁面標示最後更新 115-09-30)目前仍列出這份文件,旁邊同時列出「定型化契約範本」。
我查證時沒有找到比 99 年版更新的替代公告,也沒有看到廢止標示;但這不等於保證不存在我沒檢索到的修正,簽約前請以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頁面為準。
適用對象不限於名稱叫「產後護理之家」的機構。同一套官方範本第一條的定義是:凡提供範本第四條所列全部或部分服務項目之業者,並不以其名稱為產後護理機構或坐月子中心為限。要留意這句話寫在「範本」,不在「應記載事項」本文。
這份公告有什麼法律效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應記載事項有兩個效果:
- 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 違反公告的不得記載事項,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契約其餘部分的效力,依第 16 條判斷(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一方顯失公平者,全部無效)。
同條也寫明,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另外,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以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這項權利者無效;違反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官方範本首頁寫的是「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的「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115.8.13)也把「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列為至少 5 日,主管機關為衛福部。這個 5 日出自範本與彙整表,不是消保法條文裡的天數;本文查到的官方頁面沒有寫每家都必須照抄範本。〔推論〕若業者不讓消費者把契約帶回審閱,可以拿不得記載事項第一款和範本的五日向機構或衛生局詢問;個案是否違法,本文不判斷。
十一項應記載事項對照
| 項次 | 項目 | 官方文字重點 |
|---|---|---|
| 一 | 當事人 | 消費者的姓名、地址、電話、傳真、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產婦姓名;機構的名稱、代表人或負責護理人員、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機構代碼、稅籍編號 |
| 二 | 設置標準 | 建築物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的規定;產後護理機構另須寫明設施合於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負責人及護理人員具備法定資格,並填寫簽約轉介醫院名稱 |
| 三 | 報酬 | 載明契約價金總金額;訂約時得給付定金,不得逾總金額百分之十;實際契約總金額依實際進住及房型調整 |
| 四 | 禁止推銷 | 為顧及產婦及嬰兒安全及作息,機構應禁止推銷人員進入 |
| 五 | 安全管理義務 | 對產婦及嬰兒的照顧與安全管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 六 | 緊急情況 | 產婦或嬰兒發生急、重病或其他緊急事故時,機構應即送醫治療,同時依設備、人力採取適當救護措施,並即通知緊急聯絡人 |
| 七 | 嬰兒離開 | 非經產婦書面同意,機構不得將嬰兒交給他人帶走;產婦退房時應將嬰兒一併辦理退房,需要延長托嬰另行約定 |
| 八 | 進住日前消費者解約權 | 見下一節 |
| 九 | 進住後消費者終止權 | 見後面小節 |
| 十 | 機構終止權 | 見後面小節 |
| 十一 | 有利消費者條款優先 | 契約條款若比應記載事項更有利於消費者,從其約定 |
第二項的「簽約轉介醫院」可以和護理人員法第 20 條互相對照,本站已有整理:月子中心必須與醫院訂定轉介契約。第六項寫的是機構的送醫義務;至於「什麼狀況要打 119」,請看坐月子期間急症打 119。
訂金與進住日前解約:上限怎麼讀
應記載事項第八項把進住日前的情況分成四種:
- 健康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 產婦或嬰兒在進住日之前,因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消費者)的事由,致無法接受服務,甲方得解除契約;機構應將定金全數無息退還。
- 一般解約(沒有上述事由)。 甲方仍得在進住日前解除契約,但要賠償機構損害,賠償以「定金的百分之幾」計,上限如下表。
- 天災、戰亂或疫情等不可歸責於機構的事由。 機構無法履約時,甲方免除給付價金的義務,機構應將定金全數無息退還。
- 可歸責於機構的事由。 甲方得解除契約,機構應加倍返還甲方所繳交的定金。
第二種情況的上限:
| 解約時點(距離預定進住日) | 賠償定金的上限 |
|---|---|
| 31 日前(含更早) | 不得逾定金的 10% |
| 21 日至 30 日 | 不得逾定金的 20% |
| 2 日至 20 日 | 不得逾定金的 30% |
| 前 1 日 | 不得逾定金的 50% |
| 進住日當日 | 不得逾定金的 100% |
〔自行計算〕假設契約總金額 10 萬元,定金上限是 1 萬元(總金額的 10%);套上表的上限,31 日前解約最多賠償 1,000 元、21 至 30 日最多 2,000 元、2 至 20 日最多 3,000 元、前 1 日最多 5,000 元、當日最多 10,000 元。這只是用官方上限算出來的示意,實際比例是契約上填的百分比,可以低於上限;舉例不代表任何一家機構。
官方文字只規定「賠償」的上限,沒有另外寫餘額如何退還;〔推論〕可理解為定金扣除賠償後的餘額退還,但條文沒有這一句,請以契約條款與機構書面說明為準。
「提早生產」或「寶寶臨時住院」算不算第一種情況?官方文字列的是「產婦或嬰兒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沒有針對提早生產另列條文;個案是否符合,本文不判斷,建議用書面向機構確認,或洽所在地衛生局、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範本第二條另寫:預定日期前後三週,產婦或嬰兒得隨時進住,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這句同樣是範本文字,不是強制條款。
進住後:終止與費用
| 情形 | 官方文字重點 |
|---|---|
| 消費者終止:健康不佳、疾病、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 | 可終止產婦部分、嬰兒部分或兩者;定金抵充價金的一部分,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費用,有溢收應退還 |
| 消費者終止:可歸責於機構 | 機構除退還溢收費用外,消費者得請求依未住滿日數費用的某百分比(不得少於 10%)作為損害賠償;消費者能證明另有損害,得另行請求 |
| 消費者終止:不可歸責於機構的事由 | 定金充作價金一部分,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費用,有溢收應退還 |
| 機構終止:可歸責於消費者 | 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費用,有溢收應退還;機構得請求依未住滿日數費用的某百分比(不得逾 10%)作為損害賠償 |
〔自行計算〕若「未住滿日數費用」合計 6 萬元,機構向消費者請求的賠償上限是 6,000 元(10%);消費者向機構請求的賠償下限是 6,000 元(不得少於 10%)。這同樣是示意,百分比以契約填寫為準。
五項不得記載事項
- 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 不得約定「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描述契約給付內容。
- 不得約定未付清費用,產婦及嬰兒不得離開。
- 不得約定消費者不得提前解約。
-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欺罔、顯失公平的約定或行為。
第二款的字面是「約定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描述契約給付內容」。房型、餐點、護理服務這些屬於契約給付內容;〔推論〕若契約附件把這類內容寫成「僅供參考」,字面上會落入這一款,但個案是否違反,本文不判斷。
簽約前,可以拿官方文字核對的地方
以下不是個案建議,只是把官方文字翻成對照題:
- 契約有沒有寫機構的正式名稱、機構代碼、稅籍編號?正式名稱可以到衛福部醫事查詢核對,見產後護理之家立案查詢與官方雙查核流程。
- 定金金額有沒有超過總金額的 10%?
- 進住日前解約的比例,各時段有沒有超過上表上限?
- 有沒有「不得提前解約」「未付清不得離開」這類文字?
- 契約附件的服務項目是具體寫明,還是只寫「依現場為準」?
- 如果是產後護理機構,有沒有填簽約轉介醫院?
發生糾紛時的官方管道
消保法第 43 條: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仍未解決,第 44 條規定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頁面寫明,上班時間(不含午休)撥打 1950,會直接轉接至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這裡只說明管道,不評估個案勝算。
問與答
訂金和定金是同一個東西嗎?
官方公告的用語是「定金」,日常也稱「訂金」。本文把兩者當成同一筆「簽約時先付的錢」來講,並以公告的用語為準。這份公告沒有另外解釋兩個詞的差別,本文不代為臆測。
官方範本寫的審閱期至少五日,是法律規定嗎?
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的法條文字是「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沒有寫五日。五日出現在官方範本,並被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彙整表列為「至少為 5 日」。應記載事項本身沒有寫天數,只在不得記載事項第一款禁止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機構用自己的合約,沒有照官方範本,條款會無效嗎?
要看條款內容。依消保法第 17 條,違反公告的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無效;應記載事項即使沒寫進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本文查到的官方頁面沒有寫「必須使用範本」,個案是否違反請洽衛生局或消費者服務專線。
距離進住日超過 31 天解約,就一定會被扣定金的 10% 嗎?
不一定。10% 是上限,實際比例是契約裡填的百分比。契約若寫得比上限更有利於消費者,依第十一項從其約定。
疫情或天災讓我沒辦法住,可以退嗎?
官方文字要分兩種:因天災、戰亂或疫情等不可歸責於「機構」的事由,致機構無法履行契約,消費者免付價金,定金全數無息退還;若是產婦或嬰兒本身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而無法接受服務,則是第一種情況,定金同樣全數無息退還。「消費者因疫情不想去」是否屬於其中一種,官方文字沒有寫,本文不判斷。
進住後要提早退住,費用怎麼算?
見上面「進住後」的表: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費用,有溢收應退還;損害賠償則以未住滿日數費用的某個百分比計,並有 10% 的下限或上限,視是誰請求而定。
這份規範和機構評鑑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評鑑看機構的行政管理、安全、感染管制等表現;定型化契約規範的是簽約條款。兩者要分開查,見官方雙查核流程。
這篇沒有處理什麼
- 各縣市衛生局對收費的核定與查核,本文沒有查證各縣市的實際做法。
- 個別合約的退費金額、是否違法,請洽所在地衛生局、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或專業的法律諮詢管道。
- 第一次坐月子還沒決定方式的話,先看第一次坐月子怎麼開始;設置標準與人力配置,見產後護理之家的法定設置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