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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子中心訂金最多收幾成?官方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

首次發布:

官方公告寫定金不得逾總金額百分之十;進住日前解約賠償定金的上限依時點分為10%、20%、30%、50%、100%;不得拋棄審閱期間、不得約定僅供參考。本文逐項對照並標示推論與自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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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月子中心合約前,有三件事可以直接對照官方文字:訂金可以收多少、臨時要取消能扣多少、合約能不能寫「僅供參考」。這三題都有官方文字,不必只憑業者口頭說明。本文只整理《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公告原文和消費者保護法條文,查證日為 2026-10-16。本文不替任何個案判斷「這份合約有沒有問題」「該退多少錢」;推論的句子一律標〔推論〕,本文自己算的數字一律標〔自行計算〕,查不到官方說明的地方直接寫「本文沒有查到」,不代為臆測。

先看三個數字

問題官方文字出處
訂金(官方用語是「定金」)上限不得逾總金額百分之十應記載事項第三項
進住日前的一般解約(不屬於健康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賠償定金的上限31 日前不得逾 10%;21 至 30 日不得逾 20%;2 至 20 日不得逾 30%;前 1 日不得逾 50%;當日不得逾 100%應記載事項第八項
進住後因可歸責於一方而終止契約,請求損害賠償的比例可歸責於機構、消費者請求:不得少於未住滿日數費用的 10%;可歸責於消費者、機構請求:不得逾未住滿日數費用的 10%應記載事項第九項、第十項

注意第二列的百分比是「定金的」百分之幾,不是總價的百分之幾。下面會逐項說明,也會用數字舉例。

這份文件是什麼,現在還有效嗎

官方名稱是《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刊登的資料寫明:91 年 8 月 21 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10050369 號公告,99 年 9 月 2 日衛署照字第 0992862165 號函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為《產後護理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頁面(頁面標示最後更新 115-09-30)目前仍列出這份文件,旁邊同時列出「定型化契約範本」。

我查證時沒有找到比 99 年版更新的替代公告,也沒有看到廢止標示;但這不等於保證不存在我沒檢索到的修正,簽約前請以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頁面為準。

適用對象不限於名稱叫「產後護理之家」的機構。同一套官方範本第一條的定義是:凡提供範本第四條所列全部或部分服務項目之業者,並不以其名稱為產後護理機構或坐月子中心為限。要留意這句話寫在「範本」,不在「應記載事項」本文。

這份公告有什麼法律效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應記載事項有兩個效果:

  • 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 違反公告的不得記載事項,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契約其餘部分的效力,依第 16 條判斷(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一方顯失公平者,全部無效)。

同條也寫明,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另外,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以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這項權利者無效;違反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官方範本首頁寫的是「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的「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115.8.13)也把「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列為至少 5 日,主管機關為衛福部。這個 5 日出自範本與彙整表,不是消保法條文裡的天數;本文查到的官方頁面沒有寫每家都必須照抄範本。〔推論〕若業者不讓消費者把契約帶回審閱,可以拿不得記載事項第一款和範本的五日向機構或衛生局詢問;個案是否違法,本文不判斷。

十一項應記載事項對照

項次項目官方文字重點
一當事人消費者的姓名、地址、電話、傳真、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產婦姓名;機構的名稱、代表人或負責護理人員、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機構代碼、稅籍編號
二設置標準建築物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的規定;產後護理機構另須寫明設施合於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負責人及護理人員具備法定資格,並填寫簽約轉介醫院名稱
三報酬載明契約價金總金額;訂約時得給付定金,不得逾總金額百分之十;實際契約總金額依實際進住及房型調整
四禁止推銷為顧及產婦及嬰兒安全及作息,機構應禁止推銷人員進入
五安全管理義務對產婦及嬰兒的照顧與安全管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六緊急情況產婦或嬰兒發生急、重病或其他緊急事故時,機構應即送醫治療,同時依設備、人力採取適當救護措施,並即通知緊急聯絡人
七嬰兒離開非經產婦書面同意,機構不得將嬰兒交給他人帶走;產婦退房時應將嬰兒一併辦理退房,需要延長托嬰另行約定
八進住日前消費者解約權見下一節
九進住後消費者終止權見後面小節
十機構終止權見後面小節
十一有利消費者條款優先契約條款若比應記載事項更有利於消費者,從其約定

第二項的「簽約轉介醫院」可以和護理人員法第 20 條互相對照,本站已有整理:月子中心必須與醫院訂定轉介契約。第六項寫的是機構的送醫義務;至於「什麼狀況要打 119」,請看坐月子期間急症打 119。

訂金與進住日前解約:上限怎麼讀

應記載事項第八項把進住日前的情況分成四種:

  1. 健康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 產婦或嬰兒在進住日之前,因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消費者)的事由,致無法接受服務,甲方得解除契約;機構應將定金全數無息退還。
  2. 一般解約(沒有上述事由)。 甲方仍得在進住日前解除契約,但要賠償機構損害,賠償以「定金的百分之幾」計,上限如下表。
  3. 天災、戰亂或疫情等不可歸責於機構的事由。 機構無法履約時,甲方免除給付價金的義務,機構應將定金全數無息退還。
  4. 可歸責於機構的事由。 甲方得解除契約,機構應加倍返還甲方所繳交的定金。

第二種情況的上限:

解約時點(距離預定進住日)賠償定金的上限
31 日前(含更早)不得逾定金的 10%
21 日至 30 日不得逾定金的 20%
2 日至 20 日不得逾定金的 30%
前 1 日不得逾定金的 50%
進住日當日不得逾定金的 100%

〔自行計算〕假設契約總金額 10 萬元,定金上限是 1 萬元(總金額的 10%);套上表的上限,31 日前解約最多賠償 1,000 元、21 至 30 日最多 2,000 元、2 至 20 日最多 3,000 元、前 1 日最多 5,000 元、當日最多 10,000 元。這只是用官方上限算出來的示意,實際比例是契約上填的百分比,可以低於上限;舉例不代表任何一家機構。

官方文字只規定「賠償」的上限,沒有另外寫餘額如何退還;〔推論〕可理解為定金扣除賠償後的餘額退還,但條文沒有這一句,請以契約條款與機構書面說明為準。

「提早生產」或「寶寶臨時住院」算不算第一種情況?官方文字列的是「產婦或嬰兒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沒有針對提早生產另列條文;個案是否符合,本文不判斷,建議用書面向機構確認,或洽所在地衛生局、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範本第二條另寫:預定日期前後三週,產婦或嬰兒得隨時進住,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這句同樣是範本文字,不是強制條款。

進住後:終止與費用

情形官方文字重點
消費者終止:健康不佳、疾病、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可終止產婦部分、嬰兒部分或兩者;定金抵充價金的一部分,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費用,有溢收應退還
消費者終止:可歸責於機構機構除退還溢收費用外,消費者得請求依未住滿日數費用的某百分比(不得少於 10%)作為損害賠償;消費者能證明另有損害,得另行請求
消費者終止:不可歸責於機構的事由定金充作價金一部分,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費用,有溢收應退還
機構終止:可歸責於消費者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費用,有溢收應退還;機構得請求依未住滿日數費用的某百分比(不得逾 10%)作為損害賠償

〔自行計算〕若「未住滿日數費用」合計 6 萬元,機構向消費者請求的賠償上限是 6,000 元(10%);消費者向機構請求的賠償下限是 6,000 元(不得少於 10%)。這同樣是示意,百分比以契約填寫為準。

五項不得記載事項

  1. 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2. 不得約定「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描述契約給付內容。
  3. 不得約定未付清費用,產婦及嬰兒不得離開。
  4. 不得約定消費者不得提前解約。
  5.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欺罔、顯失公平的約定或行為。

第二款的字面是「約定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描述契約給付內容」。房型、餐點、護理服務這些屬於契約給付內容;〔推論〕若契約附件把這類內容寫成「僅供參考」,字面上會落入這一款,但個案是否違反,本文不判斷。

簽約前,可以拿官方文字核對的地方

以下不是個案建議,只是把官方文字翻成對照題:

  • 契約有沒有寫機構的正式名稱、機構代碼、稅籍編號?正式名稱可以到衛福部醫事查詢核對,見產後護理之家立案查詢與官方雙查核流程。
  • 定金金額有沒有超過總金額的 10%?
  • 進住日前解約的比例,各時段有沒有超過上表上限?
  • 有沒有「不得提前解約」「未付清不得離開」這類文字?
  • 契約附件的服務項目是具體寫明,還是只寫「依現場為準」?
  • 如果是產後護理機構,有沒有填簽約轉介醫院?

發生糾紛時的官方管道

消保法第 43 條: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仍未解決,第 44 條規定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頁面寫明,上班時間(不含午休)撥打 1950,會直接轉接至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這裡只說明管道,不評估個案勝算。

問與答

訂金和定金是同一個東西嗎?

官方公告的用語是「定金」,日常也稱「訂金」。本文把兩者當成同一筆「簽約時先付的錢」來講,並以公告的用語為準。這份公告沒有另外解釋兩個詞的差別,本文不代為臆測。

官方範本寫的審閱期至少五日,是法律規定嗎?

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的法條文字是「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沒有寫五日。五日出現在官方範本,並被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彙整表列為「至少為 5 日」。應記載事項本身沒有寫天數,只在不得記載事項第一款禁止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機構用自己的合約,沒有照官方範本,條款會無效嗎?

要看條款內容。依消保法第 17 條,違反公告的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無效;應記載事項即使沒寫進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本文查到的官方頁面沒有寫「必須使用範本」,個案是否違反請洽衛生局或消費者服務專線。

距離進住日超過 31 天解約,就一定會被扣定金的 10% 嗎?

不一定。10% 是上限,實際比例是契約裡填的百分比。契約若寫得比上限更有利於消費者,依第十一項從其約定。

疫情或天災讓我沒辦法住,可以退嗎?

官方文字要分兩種:因天災、戰亂或疫情等不可歸責於「機構」的事由,致機構無法履行契約,消費者免付價金,定金全數無息退還;若是產婦或嬰兒本身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而無法接受服務,則是第一種情況,定金同樣全數無息退還。「消費者因疫情不想去」是否屬於其中一種,官方文字沒有寫,本文不判斷。

進住後要提早退住,費用怎麼算?

見上面「進住後」的表: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費用,有溢收應退還;損害賠償則以未住滿日數費用的某個百分比計,並有 10% 的下限或上限,視是誰請求而定。

這份規範和機構評鑑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評鑑看機構的行政管理、安全、感染管制等表現;定型化契約規範的是簽約條款。兩者要分開查,見官方雙查核流程。

這篇沒有處理什麼

  • 各縣市衛生局對收費的核定與查核,本文沒有查證各縣市的實際做法。
  • 個別合約的退費金額、是否違法,請洽所在地衛生局、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或專業的法律諮詢管道。
  • 第一次坐月子還沒決定方式的話,先看第一次坐月子怎麼開始;設置標準與人力配置,見產後護理之家的法定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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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網站公布版 PDF)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衛署照字第0992862165號(行政院全球資訊網附件) · 2026-10-16
    • 不得逾總金額百分之十
    • 於產婦或嬰兒預定進住日之前,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契約,甲方得解除契約,乙方應加倍返還甲方所繳交之定金。
    • 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 不得約定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描述契約給付內容。
    • 不得約定未付清費用,產婦及嬰兒不得離開。
    • 不得約定甲方不得提前解約。
  2. 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行政院全球資訊網頁面)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2026-10-16
    • 中華民國91年8月21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10050369號公告。
    •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0992862165號函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
  3.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頁面最後更新日期:115-09-30 · 2026-10-16
    • 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4.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7條、第4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最近修正日期:民國104年6月17日;無廢止標示) · 2026-10-16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5. 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99年10月6日衛署照字第099286378號函修正)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定型化契約範本(附件 PDF) · 2026-10-16
    •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 並不以其名稱為產後護理機構或坐月子中心為限
  6.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115.8.1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 2026-10-16
    • 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至少為5日衛生福利部
  7. 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 2026-10-16
    • 只要拿起按鍵式電話或手機於上班時間(不含午休)撥打1、9、5、0四個碼,就會直接轉接至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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