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中途退學,學費可以退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3條:依就讀期間退費、收費項目學期前1個月公告;第42條:應訂書面契約,超收可30日內書面終止並全額退當學期費用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2條:教保服務機構應與父母訂定書面契約;幼兒園超收幼兒時,父母得於知悉後30日內書面終止契約並取回當學期已收費用;第43條:私立機構收費數額報主管機關備查,收退費基準與收費項目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1個月公告,幼兒因故離開應依就讀期間退費,退費基準由縣市自治法規定之;第52條、第59條:未依規定退費或未公告、未訂契約的罰則。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先簽書面契約(第42條第1項、第2項)
〔官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2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受託提供教保服務,應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第2項:「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書面契約範本供參。」
〔官方〕第59條第10款:違反第42條第1項規定,未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收多少要先公告(第43條)
〔官方〕第43條第3項: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向就讀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
〔官方〕第43條第4項:「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
〔官方〕第43條第5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於資訊網站公開其訂定或備查之內容。
中途離開怎麼退(第43條第6項)
〔官方〕第43條第6項:「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其就讀期間退還父母或監護人所繳費用;其退費項目及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推論〕退多少、怎麼按比例算,看幼兒園所在縣市的自治法規;同樣讀到學期中途,不同縣市可能算法不同。
發現超收(第42條第3項)
〔官方〕第42條第3項:幼兒園有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得於知悉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幼兒園終止契約,幼兒園應就當學期已收取之費用返還父母或監護人,不受依第43條第2項或第6項所定退費基準之限制。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得知超收的日期是10月1日,30日內是到10月31日,要在這段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才能適用當學期已收費用全數返還的規定。
違反會怎樣(第52條、第59條)
〔官方〕第52條第6款:未依第42條第3項規定返還費用、未將收費數額報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或未依第43條第6項所定自治法規退費,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
〔官方〕第59條第11款:未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可以查什麼(第36條、第37條)
〔官方〕第36條第4款:父母或監護人得請求主管機關提供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之相關規定及收費數額,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官方〕第37條第6款: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第43條第4項所定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之規定。
繳費前(本文建議)
- 簽約前拿到書面契約與收退費基準,對照縣市教育局網站的備查數額
- 繳費收據、離園日期的書面通知都要保留
- 退費有爭議,先向縣市教育局(處)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