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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可以要求對方付扶養費、搬出去嗎?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保護令可定暫時親權、扶養費與租金

首次發布: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可包括禁止施暴、禁止騷擾接觸、命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定暫時親權與會面交往、命給付租金或扶養費、命負擔醫療費用等;第15條:有效期間2年以下,可聲請延長;第61條:違反特定裁定為違反保護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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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先求助

(本文建議)有立即危險請撥110;諮詢與協助撥113保護專線。

可以命令哪些事(第14條第1項)

〔官方〕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其中包括:

  • 〔官方〕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 〔官方〕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官方〕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
  • 〔官方〕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 〔官方〕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 〔官方〕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官方〕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官方〕法院為暫時親權或會面交往之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

效期(第15條)

〔官方〕「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違反的後果(第61條)

〔官方〕違反法院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推論〕給付扶養費或租金的命令不在第61條列舉範圍內;對方不付時,另循強制執行等方式處理。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保護令於3月1日核發、有效期間2年,原則上至2年後的2月底;需要延長應在屆滿前聲請。

準備(本文建議)

  • 列出寶寶每月必要支出,作為扶養費的依據
  • 保存租約與繳租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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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家庭暴力防治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4條
    • 第15條
    • 第61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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