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一方傷害孩子,可以停止他的親權嗎?民法第1090條:濫用權利時,法院得宣告停止全部或一部
民法第1090條: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1090條)
〔官方〕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誰可以請求(推論)
〔推論〕條文列出他方父母、未成年子女本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與其他利害關係人,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處理;所以不一定要由另一方父母提出。
全部或一部(推論)
〔推論〕法院可以只停止部分權利,例如只停止財產管理的部分,保留其他部分;判斷標準是子女的利益。
和兒少保護的關係
〔官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等行為。
〔推論〕停止親權是法院的長期處置;遇到立即危險時,先撥110或113,由警政與社政單位處理孩子的安全。
父母都不能行使時
〔官方〕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準備(本文建議)
- 保留就醫紀錄、照片與相關訊息
- 向地方社會局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
- 向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聲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