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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保母發現寶寶疑似受虐要通報嗎?兒少權法第53條:責任通報人員24小時內通報,任何人也可撥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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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義務通報、24小時期限、一般人也能通報、未通報的罰則,以及家長遇到通報時怎麼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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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緊急狀況撥119或110,兒少保護撥113保護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責任通報人員(第53條第1項)

〔官方〕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充當第47條第1項場所之侍應。
  • 遭受第49條第1項各款之行為。
  • 有第51條之情形(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特別看護之兒少獨處等)。
  • 有第56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
  •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任何人都可以通報(第53條第2項)

〔官方〕「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論〕一般民眾可撥113保護專線。

未通報的罰則

〔官方〕第100條:上述人員違反第53條第1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家長收到通報後(本文建議)

〔推論〕被通報不等於被認定虐待,是啟動評估。配合社工訪視、提供就醫紀錄,有育兒困難也可以主動提出需要的協助。照顧壓力大時撥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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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53條第1項、第2項
    • 第100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月20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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