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懷孕、生活陷入困難,可以申請什麼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6條: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可申請緊急生活扶助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且家庭總收入與財產符合標準者,屬特殊境遇家庭;第6條: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一事由以一次為限,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申請。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身分條件(第4條第1項第4款)
〔官方〕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4款為「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推論〕收入要同時低於兩條線:最低生活費2.5倍,以及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財產也有上限。
緊急生活扶助(第6條)
〔官方〕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官方〕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本文自行計算〕若所在縣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為每月A元,緊急生活扶助以3個月為原則:A×3。實際金額以戶籍地公告的最低生活費為準。
哪些項目不適用第4款
〔官方〕第7條子女生活津貼、第10條兒童托育津貼、第12條創業貸款補助,所列的適用款次都不包括第4條第1項第4款。
〔推論〕所以未婚懷孕期間主要是緊急生活扶助與傷病醫療補助;孩子出生後若變成獨自扶養子女,可再依第5款重新評估。
不能重複領(第5條)
〔官方〕特殊境遇家庭得依第二條所定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需要幫忙時(本文建議)
- 向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局詢問,可請社工協助準備文件
- 心情低落可撥1925安心專線
- 遭受暴力或威脅撥113,有立即危險撥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