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的孩子可以先建指紋資料嗎?兒少法第30條: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指紋管理辦法:到警察局鑑識課或分局偵查隊捺印,只供失蹤協尋,可書面申請塗銷,否則保存到滿18歲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第2條至第8條:刑事警察局建檔比對;資料內容含基本資料與全部手指指紋;申請者至警察局鑑識課(鑑識中心)或分局偵查隊辦理並繳驗戶口名簿、身分證或身心障礙證明;除失蹤協尋外不得作其他用途;可書面申請塗銷;未塗銷者保存至受捺人年滿十八歲。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法源是兒少法第30條
〔官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0條第1項:「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第2項:「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第3項授權中央警政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推論〕條文用的是「得申請」,這是家長可以選擇的服務,不是義務;疑似發展遲緩也在範圍內,不必等到拿到身心障礙證明才申請。
誰建檔、建什麼(辦法第2條、第3條)
〔官方〕指紋管理辦法第2條:指紋資料的建檔、比對、管理及塗銷作業,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理。
〔官方〕第3條:資料內容包括第1款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第2款「全部手指指紋平面印、三面印」;第3款受捺手指有殘缺或傷病等特殊情形的記載。
去哪裡辦、帶什麼(辦法第4條)
〔官方〕第4條第1款:申請者得逕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鑑識課(鑑識中心)、分局偵查隊辦理指紋捺印。第2款:申請者應繳驗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或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由受理人員核對資料無誤後,協助建立指紋資料並移送刑事局建檔。
〔推論〕辦法沒有規定一定要先預約;年紀小、對陌生環境容易不安的孩子,出門前先打電話給當地警察局鑑識課,確認可辦理的時段與流程,可以減少現場等待。
資料只能用在找人(辦法第5條至第7條)
〔官方〕第5條:「本辦法之指紋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
〔官方〕第6條:警察機關因失蹤協尋需使用指紋資料,應敘明理由及使用目的函請刑事局比對;情況急迫者,得以電信傳真方式為之,事後補送公函。
〔官方〕第7條:指紋資料的傳輸、儲存及運用應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由專責人員管理及維護;資料與受捺人資料不符時,應立即查明處理並更正。
可以刪除,也有保存期限(辦法第8條)
〔官方〕第8條第1項:申請人得以書面向刑事局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函轉刑事局申請塗銷指紋資料;合於規定者,刑事局受理後應即塗銷。第2項:除申請塗銷外,「應保存至受捺人年滿十八歲為止」。
〔本文自行計算〕孩子4歲時建檔、之後都沒有申請塗銷,資料依第8條第2項保存到滿18歲,期間約14年。
〔推論〕家長後來改變主意,不需要等到孩子成年,可以隨時用書面申請塗銷;申請時保留書面副本,方便日後確認。
和其他協尋準備一起做(本文建議)
〔推論〕指紋資料是在孩子已經走失、被尋獲或需要比對身分時才派上用場;平日的預防,仍要靠照顧者的看顧,6歲以下兒童不得單獨留置的規定也要一併注意。
- 先確認孩子屬於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
- 打電話問當地警察局鑑識課或分局偵查隊的辦理時段
- 帶戶口名簿,有身心障礙證明的一起帶
- 平日準備孩子近照與身體特徵紀錄
- 不再需要時以書面申請塗銷並留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