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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養孩子需要親生父母同意嗎?民法第1076條之1:應得父母書面同意並經公證,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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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養與收養的第一步:父母同意的形式、兩種免同意情形、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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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緊急狀況撥119或110,兒少保護撥113保護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原則(第1076條之1第1項)

〔官方〕「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官方〕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2.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形式(第1076條之1第2項)

〔官方〕「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不得附條件或期限(第1076條之1第3項)

〔官方〕「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推論

〔推論〕不能約定養父母不讓探視就撤回同意這類條件;出養後的聯繫安排,應在收養評估與法院程序中處理。

求助(本文建議)

考慮出養時,先洽縣市社會局或合法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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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076條之1第1項至第3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8月17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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