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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讓孩子出養要找誰?兒少法第16條:父母擬出養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六親等內旁系血親與繼親收養除外;第15條:媒合以經許可的財團法人或安置教養機構為限;第17條:聲請法院認可應附評估報告;第87條:未經許可媒合罰6萬至30萬元

首次發布: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5條第1項至第3項、第16條第1項至第3項、第17條第1項至第4項、第18條、第19條第1項、第87條: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資格、出養必要性訪視調查與評估報告、國內收養人優先、法院認可前的訪視、試行共同生活、親職準備教育、父母意見不一致的處理、收養效力起算、未經許可媒合的罰鍰。

想讓孩子出養要找誰?兒少法第16條:父母擬出養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六親等內旁系血親與繼親收養除外;第15條:媒合以經許可的財團法人或安置教養機構為限;第17條:聲請法院認可應附評估報告;第87條:未經許可媒合罰6萬至30萬元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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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出養要委託媒合服務者(第16條第1項)

〔官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第1款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者,及第2款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不在此限。

〔推論〕除了親屬之間與繼親收養,把孩子交給朋友、網路上認識的人或私人仲介收養,都不符合第16條的程序;到了法院也會因缺少評估報告而卡關。

誰可以做媒合(第15條、第87條)

〔官方〕第15條第1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為限。第2項: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第3項:媒合服務者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官方〕第87條:違反第15條第1項,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推論〕第15條第3項的費用是向收養人收取;出養的生父母不是收費對象,若有人要出養家庭付錢或反過來給生父母金錢,都應提高警覺並向社會局查證。

先評估要不要出養(第16條第2項、第3項)

〔官方〕第16條第2項:媒合服務者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進行收養人評估並提供輔導協助;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第3項:「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推論〕評估結果可能是不必出養、改以經濟扶助或托育資源協助原生家庭留住孩子;產後情緒或經濟壓力下做的決定,透過評估有機會重新檢視。

法院認可前(第17條)

〔官方〕第17條第1項: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第16條第1項但書情形外,應檢附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官方〕第17條第2項:法院認可前得命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員訪視(第1款)、命收養人與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第2款)、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等(第3款)、命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童身分資料(第4款)。

父母意見不一致與效力起算(第18條、第19條)

〔官方〕第18條第1項:父母對出養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調查認為符合兒童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

〔官方〕第19條第1項:收養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有試行收養之情形者,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本文自行計算〕依第87條,未經許可從事媒合的罰鍰上限30萬元,是下限6萬元的5倍。

考慮出養前(本文建議)

  • 先向戶籍地社會局說明處境,了解留養的扶助資源
  • 向社會局查證媒合機構是否經許可
  • 保留與媒合機構往來的書面紀錄
  • 民法的父母同意與公證程序一併確認
  • 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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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5條第1項
    • 第15條第2項
    • 第15條第3項
    • 第16條第1項
    • 第16條第2項
    • 第16條第3項
    • 第17條第1項
    • 第17條第2項
    • 第18條第1項
    • 第19條第1項
    • 第87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首頁 · 文章 · 關於本站 · 使用指南 · 資料查核日:202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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