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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試管嬰兒一定要結婚嗎?人工生殖法第11條、第12條:受術夫妻的3個條件,用捐贈精卵還要書面同意經公證

首次發布:

人工生殖法第11條:夫妻須經檢查評估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醫療機構始得實施;第12條:醫療機構應說明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併發症與替代方式,取得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使用捐贈精子須受術夫書面同意,使用捐贈卵子須受術妻書面同意,並經公證人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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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受術夫妻是誰(第2條第3款)

〔官方〕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推論〕條文用的是夫及妻,所以適用對象是有婚姻關係的夫妻。

3個條件(第11條第1項)

〔官方〕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

  • 一、經依第7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 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 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官方〕第11條第2項: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推論〕第3款表示雙方都要用捐贈精卵的情形,不在可實施範圍。

醫療機構要說明什麼(第12條第1項)

〔官方〕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應向受術夫妻說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其瞭解及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用捐贈精卵時(第12條第2項、第3項)

〔官方〕以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夫之書面同意;以接受他人捐贈之卵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妻之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官方〕「前項之書面同意,應並經公證人公證。」

〔推論〕這份經公證的同意,和同法第23條、第24條視為婚生子女的效果直接相關。

諮詢時可以問(本文建議)

  • 評估結果是否適合、屬於第11條哪一款
  • 成功率、併發症與替代方式,請醫療機構寫在說明文件上
  • 需要公證時,先預約公證人並確認雙方到場
  • 療程壓力大時可撥1925安心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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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人工生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條
    • 第11條
    • 第12條
    • 修正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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