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寶在國外出生,或爸媽一方是外國人,算不算中華民國國籍?國籍法第2條: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即屬我國國籍
國籍法第2條: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或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而其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屬中華民國國籍。在國內出生應辦出生登記,60日內為之;在國外出生者屬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0條申請居留、定居,再辦初設戶籍登記。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怎樣屬中華民國國籍(第2條)
〔官方〕國籍法第2條第1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 「四、歸化者。」
〔推論〕條文寫「父或母」,所以爸爸或媽媽其中一人是中華民國國民就足夠;另一方是外國人,或孩子在國外出生,都不影響第1款。
在國內出生:辦出生登記(戶籍法第6條、第48條)
〔官方〕戶籍法第6條:「在國內出生未滿十二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亦同。」
〔官方〕第48條第1項:「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本文自行計算〕寶寶在10月17日出生,最晚在12月16日辦妥出生登記。
在國外出生:先居留或定居,再設籍
〔官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在國外出生,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官方〕第10條第1項第1款但書:依前條第1項第4款規定許可居留者,申請定居不受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第10條第1項第2款另規定在國外出生、持外國護照入國的未成年子女申請定居的情形。
〔官方〕戶籍法第15條第1款: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推論〕所以在國外出生的寶寶雖然有我國國籍,還沒有戶籍;要經移民署許可居留或定居後,到戶政事務所辦初設戶籍登記。
會不會有雙重國籍
〔推論〕國籍法第2條只規定誰屬中華民國國籍,沒有要求出生時放棄其他國籍;孩子同時取得另一方父母國家的國籍,是否允許依那個國家的法律決定。
〔官方〕國籍法第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推論〕這是日後擔任公職時才會遇到的限制。
辦理前(本文建議)
- 在國內出生:60日內帶出生證明到戶政事務所辦出生登記,同時決定姓氏
- 在國外出生:先向駐外館處詢問護照與入國文件,回臺後向移民署申請居留或定居
- 產後身體異常立即就醫,緊急狀況撥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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