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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寶要跟爸爸姓還是媽媽姓?民法第1059條:出生登記前書面約定,未約定就到戶政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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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戶口前先決定姓氏:書面約定、抽籤、未成年與成年各可變更一次,以及法院宣告變更的4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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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勞動權益可撥1955,緊急狀況撥119,兒少保護與家暴可撥113保護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出生登記前(第1059條第1項)

〔官方〕「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之後可以改嗎(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

  • 〔官方〕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官方〕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官方〕「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法院宣告變更(第1059條第5項)

〔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時間(本文建議)

〔官方〕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戶籍法第48條)。坐月子期間先把書面約定談好,再去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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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059條第1項至第5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8月17日
  2. 戶籍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48條第1項
    •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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