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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寶出生後誰要通報?兒少權法第14條:接生人7日內出生通報,死產也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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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通報和出生登記不一樣:接生人7日內通報、死產也要通報、轉知戶政,以及父母仍要自行辦出生登記。

寶寶出生後誰要通報?兒少權法第14條:接生人7日內出生通報,死產也要通報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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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緊急狀況撥119或110,兒少保護撥113保護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14條第1項、第2項)

〔官方〕「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

〔官方〕「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

轉知戶政(第14條第3項)

〔官方〕衛生主管機關應將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管機關,由其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戶政主管機關並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罰則

〔官方〕第86條:接生人違反第14條第1項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通報不等於登記(推論)

〔推論〕第14條的義務人是接生人(醫院、診所或助產人員),父母不必自己通報;但戶籍的出生登記仍由父母依戶籍法辦理,通報資料轉知戶政不代表已完成登記。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10月17日出生:接生人通報期限算至10月24日。

準備(本文建議)

在家急產或非醫療院所出生時,盡快就醫並告知出生經過,讓醫療院所協助後續通報;出院前向醫院確認通報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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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4條第1項至第3項
    • 第86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月20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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