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都不適合照顧孩子怎麼辦?民法第1055條之2:法院依最佳利益選定監護人,並命父母負擔扶養費
離婚時父母雙方都不適合:法院選定監護人、指定監護方法、父母仍要負擔扶養費。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緊急狀況撥119或110,兒少保護撥113保護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1055條之2)
〔官方〕「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三件事
- 〔官方〕選定適當之人為監護人。
- 〔官方〕指定監護之方法。
- 〔官方〕命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和法定監護順序的差別(推論)
〔推論〕第1094條的法定順序(同居祖父母等)適用於父母均不能行使或死亡無遺囑指定的情形;第1055條之2是離婚親權裁判中,法院認定父母均不適合時直接選定,不受該順序拘束。
扶養義務仍在(推論)
〔推論〕即使不行使親權,父母依第1116條之2仍負扶養義務,法院會一併命其負擔扶養費。
求助(本文建議)
家庭陷入危機時,先找縣市社會局或撥113;照顧者情緒困擾撥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