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還要付孩子的扶養費嗎?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離婚或婚姻撤銷後的子女扶養:義務不受影響、和親權歸屬是兩件事、分擔依經濟能力。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緊急狀況撥119或110,兒少保護撥113保護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1116條之2)
〔官方〕「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和親權是兩件事(推論)
〔推論〕離婚後由一方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第1055條),不影響另一方的扶養義務;沒有同住的一方仍要分擔扶養費。
分擔方式
〔官方〕第1115條第3項: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推論〕父母同為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依經濟能力分擔。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孩子每月必要生活費2萬元,父月收入6萬元、母4萬元:依6:4可協商父分擔1.2萬元、母0.8萬元(實際以協議或法院判斷為準)。
準備(本文建議)
離婚協議中寫明扶養費金額、給付日、調整方式;協議不成可聲請法院酌定。家庭暴力情形撥113或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