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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還要付孩子的扶養費嗎?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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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或婚姻撤銷後的子女扶養:義務不受影響、和親權歸屬是兩件事、分擔依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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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緊急狀況撥119或110,兒少保護撥113保護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1116條之2)

〔官方〕「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和親權是兩件事(推論)

〔推論〕離婚後由一方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第1055條),不影響另一方的扶養義務;沒有同住的一方仍要分擔扶養費。

分擔方式

〔官方〕第1115條第3項: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推論〕父母同為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依經濟能力分擔。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孩子每月必要生活費2萬元,父月收入6萬元、母4萬元:依6:4可協商父分擔1.2萬元、母0.8萬元(實際以協議或法院判斷為準)。

準備(本文建議)

離婚協議中寫明扶養費金額、給付日、調整方式;協議不成可聲請法院酌定。家庭暴力情形撥113或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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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055條
    • 第1115條第3項
    • 第1116條之2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8月17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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