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麼決定孩子跟誰?民法第1055條之1: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年齡、意願、父母狀況等7項
親權裁判的判斷標準:最佳利益原則、7項審酌事項、社工訪視與家事調查官報告。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緊急狀況撥119或110,兒少保護撥113保護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7項審酌事項(第1055條之1第1項)
〔官方〕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調查資料(第1055條之1第2項)
〔官方〕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新生兒情形(推論)
〔推論〕嬰兒無法表達意願,第2款以人格發展需要為主;第4款、第5款的實際照顧紀錄(誰餵奶、誰帶就醫)可能是重要資料。第6款提醒:阻撓對方探視可能對自己不利。
準備(本文建議)
保留照顧紀錄、健檢手冊與托育安排;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