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政府會緊急安置孩子?兒少權法第56條:未受適當照顧、需就醫未就醫、受虐、其他迫害
緊急安置的四種情形、以兒少最佳利益多元評估、檢警協助,以及新手家庭可以先求助的管道。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緊急狀況撥119或110,兒少保護撥113保護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四種情形(第56條第1項)
〔官方〕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 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疑似時也要評估(第56條第2項)
〔官方〕主管機關疑有前項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檢警協助(第56條第3項)
〔官方〕主管機關為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
新生兒最相關的是第2款(推論)
〔推論〕新生兒出現危急症狀卻沒有就醫,可能落入第2款。寶寶發燒、活動力差、餵食困難時,及早就醫或撥119。
求助(本文建議)
經濟或照顧真的撐不住時,先找縣市社會局、醫院社工或撥113、1925,主動求助比等到被通報更早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