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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政府會緊急安置孩子?兒少權法第56條:未受適當照顧、需就醫未就醫、受虐、其他迫害

首次發布:

緊急安置的四種情形、以兒少最佳利益多元評估、檢警協助,以及新手家庭可以先求助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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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緊急狀況撥119或110,兒少保護撥113保護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四種情形(第56條第1項)

〔官方〕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1.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2.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3. 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4.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疑似時也要評估(第56條第2項)

〔官方〕主管機關疑有前項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檢警協助(第56條第3項)

〔官方〕主管機關為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

新生兒最相關的是第2款(推論)

〔推論〕新生兒出現危急症狀卻沒有就醫,可能落入第2款。寶寶發燒、活動力差、餵食困難時,及早就醫或撥119。

求助(本文建議)

經濟或照顧真的撐不住時,先找縣市社會局、醫院社工或撥113、1925,主動求助比等到被通報更早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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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56條第1項至第3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月20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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