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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或坐月子時被家人施暴,怎麼聲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急迫危險時法院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首次發布: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第12條: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以言詞、傳真等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夜間或休息日亦可;第16條:足認有急迫危險者,法院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第10條:聲請免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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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先求助

〔官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本文建議)有立即危險請撥110;需要諮詢或協助可撥113保護專線。

三種保護令(第9條)

〔官方〕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誰可以聲請(第10條、第12條)

〔官方〕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官方〕第12條第1項: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官方〕第10條第3項: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

4小時(第16條第4項)

〔官方〕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住址保密(第12條第2項、第3項)

〔官方〕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經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準備(本文建議)

  • 受傷時就醫並請醫師開立驗傷診斷書
  • 保存訊息、錄音、照片
  • 帶著寶寶離開時,先確定安全的落腳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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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家庭暴力防治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條第1款
    • 第9條
    • 第10條
    • 第12條
    • 第16條第4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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