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網路上公開孩子受虐或監護官司的照片和名字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受虐、施用毒品、親權或收養事件、刑事案件的兒少不得被報導可識別身分資訊,任何人也不得揭示;第89條、第103條:罰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遭受第49條或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施用毒品、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為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第2項:行政及司法機關公開文書亦不得揭露;第3項: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揭示;第4項:經審議認為有公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89條:違反第69條第3項無正當理由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第103條:媒體違反第1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哪些孩子受保護(第69條第1項)
〔官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推論〕條文禁止的不只是姓名,還有「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學校、班級、住址、清楚的正臉照片,組合起來足以認出孩子時,都在範圍內。
政府與法院文書(第2項)
〔官方〕第69條第2項:「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一般人也包括在內(第3項)
〔官方〕第69條第3項:「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推論〕父母在離婚、爭取親權期間,把孩子的照片、姓名連同訴訟經過貼在社群平台,孩子就是第1項第3款親權事件的當事人或關係人,可能落入第3項。
例外(第4項)
〔官方〕第69條第4項:「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推論〕第4項的例外只寫第1項與第2項,並沒有列第3項的一般人。
罰鍰(第89條、第103條)
〔官方〕第89條: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第103條第1項: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第2項: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發文前檢查(本文建議)
- 涉及受虐、官司或案件時,不放孩子的姓名、正臉、學校與住址
- 轉貼新聞或他人貼文前,確認是否已去識別
- 看到兒少被揭露身分的內容,可向平台檢舉或洽地方社會局
- 懷疑孩子受虐撥113保護專線;有立即危險撥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