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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有哺乳室嗎?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僱用100人以上應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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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職場擠奶需要地方:100人以上公司的哺集乳室與托兒義務、人數怎麼算、委託辦理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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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勞動權益可撥1955,緊急狀況撥119,戒菸可撥0800-636363戒菸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23條第1項)

〔官方〕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1. 哺(集)乳室。
  2. 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官方〕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第23條第2項)。

人數怎麼算

〔官方〕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本法第13條第1項、第19條及第23條第1項所定僱用人數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

托兒措施的形式

〔官方〕施行細則第14條: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包括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委託托兒服務機構辦理者。

哺乳時間

〔官方〕性平法第18條: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視為工作時間。

未滿100人(本文建議)

〔推論〕第23條的義務門檻是100人;未滿100人的公司,仍可和主管協商擠奶空間,哺乳時間的權利不受人數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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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性別平等工作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8條
    • 第23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8月16日
  2.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5條第1項
    • 第14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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