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有哺乳室嗎?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僱用100人以上應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
回職場擠奶需要地方:100人以上公司的哺集乳室與托兒義務、人數怎麼算、委託辦理也算。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勞動權益可撥1955,緊急狀況撥119,戒菸可撥0800-636363戒菸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23條第1項)
〔官方〕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 哺(集)乳室。
- 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官方〕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第23條第2項)。
人數怎麼算
〔官方〕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本法第13條第1項、第19條及第23條第1項所定僱用人數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
托兒措施的形式
〔官方〕施行細則第14條: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包括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委託托兒服務機構辦理者。
哺乳時間
〔官方〕性平法第18條: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視為工作時間。
未滿100人(本文建議)
〔推論〕第23條的義務門檻是100人;未滿100人的公司,仍可和主管協商擠奶空間,哺乳時間的權利不受人數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