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兒津貼、托育補助會被扣押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領取補助與育兒津貼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專戶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第6項、第7項:政府對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得補助費用,請領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第8項:教保服務機構應開立專戶存入補助,專戶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第9項:政府得發放育兒津貼,請領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第10項:父母可開立育兒津貼專戶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專戶存款受同樣保護。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補助的權利(第7條第6項)
〔官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第6項:「政府對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7項:「依前項規定請領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育兒津貼(第7條第9項)
〔官方〕第7條第9項:「政府得對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發放育兒津貼;其請領育兒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推論〕不得讓與,代表不能把津貼的請領權轉給別人或拿去抵債;不得供擔保,代表不能拿來向人借錢時當擔保品。
父母可以開專戶(第7條第10項)
〔官方〕第7條第10項:「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前項育兒津貼;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推論〕津貼匯入一般帳戶後,就和其他存款混在一起,難以證明哪一筆是津貼;開立並報准專戶,專戶內的存款才受到條文保護。
〔推論〕不得抵銷,也包括欠銀行信用卡或貸款時,銀行不能從專戶直接扣款抵債。
幼兒園的專戶(第7條第8項)
〔官方〕第7條第8項:招收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補助及其他政府協助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費用;「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依第8條第1項規定設立之私立幼兒園,其專戶內當學期撥入之費用,於該學期結束後,不在此限。
〔推論〕幼兒園本身有債務時,專戶裡給孩子的補助款,在條文範圍內受到保護,不會被債權人拿走。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每月育兒津貼存入報准的專戶,連續存6個月;家長另有一筆卡債,銀行不得從這個專戶抵銷;同一位家長若把津貼轉到一般帳戶,轉出去的部分就不在第10項專戶的範圍內。
和其他津貼
〔推論〕勞保、國保的生育給付及其他津貼,各自依所屬法律規定,保護範圍不一定相同,要分別查。
辦專戶(本文建議)
- 向戶籍地縣市社會局或教育局詢問專戶申請方式
- 專戶只存津貼,不要轉入其他款項,也不要拿來當日常支出帳戶
- 收到扣押通知,備妥專戶核准文件,向執行法院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