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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和小孩搭車、看病有優先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交通及醫療事業應提供優先照顧措施

首次發布: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並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違反第3項、第4項所定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者,依第90條之1得處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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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優先照顧(第33條第1項、第2項)

〔官方〕「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官方〕「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兒童優惠(第33條第3項、第4項)

〔官方〕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推論〕條文要求以年齡為標準,不是以身高為標準;具體年齡由各主管機關規定。

罰則(第90條之1)

〔官方〕違反第33條第3項及第4項所定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孕婦可以怎麼用(推論)

〔推論〕第2項沒有列出具體措施,例如優先座、優先看診,由各事業依此提供;孕婦可以出示孕婦健康手冊,向站務或醫療院所詢問優先措施。

準備(本文建議)

  • 外出時帶著孕婦健康手冊
  • 搭乘大眾運輸前查詢兒童票的年齡規定
  • 遇到應提供而未提供兒童優惠的情形,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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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3條第1項至第4項
    • 第90條之1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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