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帶6歲以下孩子可以停哪?兒少權法第33條之1:公家機關、車站、大型百貨、醫院停車場保留2%
孕婦與親子停車位:哪些場所要設、2%與至少1格的規則、未滿25格的例外。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勞動權益可撥1955,緊急狀況撥119,戒菸可撥0800-636363戒菸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33條之1)
〔官方〕下列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但汽車停車位未滿二十五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
- 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
- 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 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 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
- 觀光遊樂業之園區。
- 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百貨公司停車場300格:2%為6格。40格的公共停車場:至少1格。20格:不在本條要求範圍。
優先照顧
〔官方〕第33條第1項: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提醒(本文建議)
停車證明或識別方式依各場所規定,出發前查詢;坐月子出院時可優先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