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和3歲以下寶寶在場,室內可以抽菸嗎?菸害防制法第20條:不得吸菸;孕婦本人也不得吸菸
家人在家抽菸怎麼辦:孕婦與3歲以下兒童在場的室內不得吸菸、孕婦禁菸、托嬰場所全面禁菸,附戒菸專線。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勞動權益可撥1955,緊急狀況撥119,戒菸可撥0800-636363戒菸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條文
- 〔官方〕第16條第1項:「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
- 〔官方〕第17條第1項:任何人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
- 〔官方〕第20條第2項:「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不得吸菸。」
- 〔官方〕第18條第1項第1款: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等,全面禁止吸菸。
家裡算不算
〔推論〕第20條第2項沒有排除住家,只要是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的室內場所就適用。
罰則
〔官方〕第40條第2項:於第18條第1項所定場所或第19條第1項不得吸菸之場所吸菸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官方〕第37條第3款: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違反第17條第1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官方〕經查菸害防制法全文(修正日期民國112年2月15日),罰則章沒有任何條文處罰違反第20條第2項,也沒有處罰孕婦本人違反第16條第1項吸菸(第42條只就未滿二十歲之人規定戒菸教育)。〔推論〕因此在住家等非第18條、第19條場所,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時吸菸,屬法定禁止但無罰鍰;在第18條、第19條場所吸菸,則依第40條第2項處罰。
怎麼做(本文建議)
請家人到室外抽菸並換衣洗手後再抱寶寶;想戒菸可撥0800-636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