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產或寶寶急症送到小醫院,醫院可以叫我們轉院嗎?醫療法第60條: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依能力救治,不得無故拖延;第73條:無法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轉診,但危急病人應先急救始可轉診,並應交付轉診病歷摘要
醫療法第60條第1項: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第2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醫療費用非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第73條第1項: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60條第1項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第2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第74條:經同意商洽原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原機構不得拒絕;第102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60條第1項、第73條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先急救(第60條第1項)
〔官方〕醫療法第60條第1項:「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推論〕條文用的是「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小診所不一定能完成全部治療,但先做適當急救是共同的義務。
費用負擔不了(第60條第2項)
〔官方〕第60條第2項:「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能力不足時轉診(第73條)
〔官方〕第73條第1項: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官方〕第73條第2項:「前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推論〕順序是先急救、再轉診;轉出時要有轉診病歷摘要隨病人走,讓接手的醫院知道已做過哪些處置。
接手的醫院調資料(第74條)
〔官方〕第74條: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
醫囑與紀錄(第68條)
〔官方〕第68條第3項:「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
〔推論〕急救當下來不及寫的口頭醫囑,事後仍要補成書面;轉院後申請病歷複製本時,可以看到這段急救紀錄。
罰則(第102條)
〔官方〕第102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60條第1項、第73條、第74條等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對照(推論)
〔推論〕孕婦在地區診所突然大出血,診所沒有輸血與手術設備:應先止血、穩定等適當急救,再建議並安排轉診,交付轉診病歷摘要。
〔推論〕新生兒出院回家後出現呼吸急促,送到最近的醫院急診:該醫院即負第60條第1項的急救義務,不能因為不是原出生醫院而拖延。
緊急時(本文建議)
- 危急時先撥119,告知懷孕週數或寶寶出生天數
- 轉院時確認拿到轉診病歷摘要
- 帶著媽媽手冊、兒童健康手冊與健保卡
- 對處置有疑問,事後可洽地方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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