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時發生意外,媽媽或寶寶受重傷、死亡,可以申請救濟嗎?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8條、第11條:死亡與重大傷害給付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8條:產婦或新生兒死亡時由法定繼承人、胎兒死亡時由其母申請死亡給付,重大傷害給付由受害人本人申請;第10條:3個月內審定,必要時延長3個月;第11條:以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因果關係者為限,並列有不予救濟的情形。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給付種類與申請人(第8條第1項)
〔官方〕死亡給付:產婦或新生兒死亡時,為其法定繼承人;胎兒死亡時,為其母。
〔官方〕重大傷害給付:受害人本人。
〔官方〕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程序、救濟條件、重大傷害之範圍、給付金額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審定時間(第10條)
〔官方〕「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案件,應於收受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救濟範圍與排除(第11條)
〔官方〕生產事故之救濟以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者為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予救濟,包括:
- 〔官方〕非醫療目的之中止妊娠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 〔官方〕因重大先天畸形、基因缺陷或未滿三十三週早產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 〔官方〕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之不良結果
- 〔官方〕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條文另列撤回等例外)
- 〔官方〕應依藥害、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提告與返還(第12條)
〔官方〕給付救濟後,同一生產於救濟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作成處分,命受領人返還。
〔推論〕申請救濟和提告會互相影響,決定前先了解兩條路的差別。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若中央主管機關在1月10日收件,原則上4月9日前審定;延長一次最多再3個月。
家人可以做的事(本文建議)
- 保存病歷、檢查報告與就醫時間
- 向衛生福利部詢問申請表單
- 產婦情緒低落時,陪同就醫或洽心理諮詢;緊急危險撥119或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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