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寶寶取名有什麼規定?姓名條例第2條:要用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裡有的字;第9條:因字義粗俗等原因改名以3次為限
姓名條例第1條: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第2條:辦理戶籍登記應取用中文姓名,並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國語辭典所列文字,否則不予登記;第3條: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第9條:依第6款改名以三次為限,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為之。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本名只能一個(第1條)
〔官方〕姓名條例第1條第1項:「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用字限制(第2條)
〔官方〕第2條第1項:「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官方〕第2條第2項:「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官方〕第2條第3項:「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
〔推論〕自創字、字典裡查不到的字,出生登記時會被退件;取名前先查教育部國語辭典。
格式(第3條)
〔官方〕第3條: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本名要用在哪裡(第5條至第7條)
〔官方〕第6條:「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官方〕第7條: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日後可以改名的情形(第9條)
〔官方〕第9條第1項列出得申請改名的情形,包括: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等。
〔官方〕第9條第2項:「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推論〕所以孩子未成年時,依第6款(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改名只能改一次,第二次要等成年。
〔推論〕和爸爸、爺爺名字完全相同屬第2款,與第6款的次數限制分開。
取名時(本文建議)
- 先查教育部國語辭典確認每個字都有收錄
- 避免與三親等內直系尊親屬同名
- 出生登記期限與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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