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的團體保險保什麼?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7條: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均應參加;第10條:保費由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第18條:請求權2年;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4條:申請理賠時機構應主動協助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7條:學生及幼兒均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第10條: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分二次繳納;第11條:低收入戶、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其子女、原住民、偏遠及離島地區等幼兒全額補助;第14條:給付項目包括身故、醫療、失能、生活補助、集體中毒保險金;第18條: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2年。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4條:教保服務機構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幼兒申請理賠時應主動協助辦理。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每個幼兒都要保(條例第7條、幼照法第34條)
〔官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7條:「學生及幼兒均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官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4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官方〕條例第4條第4款:幼兒,指依法規實際在教保服務機構接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者。
保費誰出(第10條、第11條)
〔官方〕第10條第1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第2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分二次於註冊或辦理其他指定之程序時繳納之。
〔官方〕第11條:下列被保險人,由要保單位審核證明文件,函報主管機關予以全額補助保險費: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二、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或其子女。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四、就讀於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地區之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者。五、離島地區幼兒或受國民義務教育者。
〔官方〕教育部115年6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601335A號公告:115學年度學生及幼兒保險費每人每學年新臺幣800元;依第10條,每學期家長應繳266元、政府補助134元(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轉知)。
〔本文自行計算〕每學期400元×三分之一≈134元由政府補助,家長負擔266元;一學年家長合計532元。
保什麼(第13條、第14條)
〔官方〕第13條第1項: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由保險人於保險金額範圍以內,提供保險給付。
〔官方〕第13條第3項前段:「學生及幼兒參加本保險,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已在疾病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官方〕第14條第1項:「本保險給付項目如下:一、身故保險金。二、醫療保險金。三、失能保險金。四、生活補助保險金。五、集體中毒保險金。」
不給付的情形(第16條、第17條)
〔官方〕第16條第1項: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非法施用毒品、戰爭內亂等情事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者,本保險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官方〕第17條第1項第1款:整形美容、天生畸形整復、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之費用,不列入給付範圍。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2年內要申請(第18條)
〔官方〕第18條:「依本保險所生之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官方〕幼照法第34條第2項:「幼兒申請理賠時,教保服務機構應主動協助辦理。」第59條第7款:未主動協助辦理幼兒團體保險理賠,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官方〕幼照法第37條第5款: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之情形。
孩子在園受傷時(本文建議)
- 傷勢嚴重先撥119送醫
- 保留診斷證明與醫療收據,請園方協助送件
- 記下受傷日期,留意2年請求期限
- 園方不協助,可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