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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寶確診罕見疾病之後?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7條:醫事人員應通報;第8條:經病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才派員訪視,提供心理支持、生育關懷、照護諮詢;照護服務辦法第3條:同意應以書面為之;第9條:資料應保密

首次發布: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3條第1項、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33條第1項;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醫事人員通報、書面同意後訪視、遺傳與生育諮詢、照護資訊、服務紀錄保存5年、從業人員保密義務。

寶寶確診罕見疾病之後?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7條:醫事人員應通報;第8條:經病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才派員訪視,提供心理支持、生育關懷、照護諮詢;照護服務辦法第3條:同意應以書面為之;第9條:資料應保密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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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什麼算罕見疾病(第3條)

〔官方〕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3條第1項:罕見疾病,指疾病盛行率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基準以下或因情況特殊,經審議會審議認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推論〕是否屬罕見疾病,看的是衛生福利部公告的名單,不是醫師或家長個別認定;診斷證明上的病名是否在公告名單內,可請主治醫師或醫院社工協助確認。

醫事人員要通報(第7條)

〔官方〕第7條:「醫事人員發現罹患罕見疾病之病人或因而致死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

〔推論〕通報是醫事人員的義務,家長不必自己向衛生福利部申報;通報後,後續的訪視與服務才有啟動的依據。

訪視要先經同意(第8條、辦法第3條)

〔官方〕第8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接獲報告或發現具有罕見遺傳疾病缺陷者,「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應派遣專業人員訪視,告知相關疾病之影響,並提供病人及家屬心理支持、生育關懷、照護諮詢等服務。

〔官方〕照護服務辦法第3條第1項:「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同意,應以書面為之。」第2項:書面同意由中央主管機關保存五年。

〔推論〕寶寶未成年,同意由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父母表示;不想被訪視時可以不同意,條文沒有強制家庭接受。

訪視會談什麼(辦法第4條、第6條、第7條)

〔官方〕辦法第4條:專業人員訪視時,應依疾病或遺傳缺陷的特性,告知對生長發育、對生育及其子女、對日常生活與飲食、對就學就業可能產生的影響。

〔官方〕第6條:生育關懷包括第1款遺傳及相關檢查之諮詢、第2款生育之諮詢。第7條:照護諮詢包括醫療補助、特殊營養食品、緊急需用藥物、國際醫療合作、國內檢驗服務、居家醫療照護器材、社會福利及民間團體等資訊。

〔官方〕第8條:服務方式包括到宅服務、電話服務、轉介醫事機構或專業團體等。第9條:除網路資訊查詢服務外,應作成書面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

〔推論〕若疾病屬罕見遺傳疾病缺陷(辦法第2條第2項:源自親代的異常基因或自身基因突變,致有遺傳後續世代之虞),父母規劃下一胎前,第6條的遺傳與生育諮詢特別值得把握。

隱私與就學協助(第9條、第11條)

〔官方〕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9條第1項:從事通報、訪視業務之人員,應尊重病人之人格與自主,並維護其隱私與社會生活之經營。第2項:「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罕見疾病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或交付。」

〔官方〕本法第11條:主管機關於罕見疾病病人就學、就業或就養時,應協調相關機關(構)協助之。

補助從哪裡來(第33條)

〔官方〕第33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診斷、治療、藥物、支持性與緩和性照護、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及居家醫療照護器材費用,補助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推論〕補助比例與申請程序規定在另一個補助辦法,本文未引用;請向醫院社工或國民健康署確認最新規定。

確診後的第一個月(本文建議)

  • 向主治醫師確認病名是否在公告名單內
  • 決定是否同意訪視,同意時簽署書面並留影本
  • 有生育計畫時主動要求遺傳與生育諮詢
  • 請醫院社工整理健保未給付項目的補助申請方式
  • 若孩子有發展遲緩情形,一併評估早期療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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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條第1項
    • 第7條
    • 第8條第1項
    • 第9條第1項
    • 第9條第2項
    • 第11條
    • 第33條第1項
    •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2. 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條第2項
    • 第3條第1項
    • 第3條第2項
    • 第4條
    • 第6條
    • 第7條
    • 第8條
    • 第9條
    •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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