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背巾、嬰兒推車、寶寶衣物要看哪些標示?商品標示法第6條:名稱、國內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原產地、主要成分材料、數量、製造年月;第7條:與衛生安全有關要標用途與注意事項;第11條:以中文為主;第13條:未依法標示不得販賣
商品標示法第2條、第5條、第6條第1項、第2項、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應標示事項、危險或與衛生安全有關商品的注意事項、中文為主、販賣業者不得陳列未標示商品、地方主管機關抽查、罰鍰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誰要標、什麼時候標(第2條、第5條)
〔官方〕商品標示法第2條:「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第5條:「商品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為商品標示。」
〔推論〕奶瓶、餐具等接觸食品的器具,另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標示規定,化粧品、藥品也各有專法;本文談的是背巾、推車、衣物、寢具這類一般商品。
一定要寫的項目(第6條)
〔官方〕第6條第1項:商品應標示第1款商品名稱;第2款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國內製造者為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進口者為進口商或分裝商;第3款原產地;第4款主要成分或材料;第5款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第6款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第2項:進口之商品並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
〔推論〕國內廠商的地址與電話,是日後商品出問題時能找到負責對象的關鍵;只有外文品牌名、找不到臺灣進口商資訊的商品,購買前要多想一下。
安全相關要寫注意事項(第7條、第9條)
〔官方〕第7條:商品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或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推論〕背巾的適用體重與月齡、推車的煞車與摺疊方式、寢具的清洗方法,都屬於與安全或使用有關的資訊,買回後要先讀完說明書再使用。
〔官方〕第9條:標示事項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事。
要看得到、要有中文(第10條、第11條)
〔官方〕第10條第1項:「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第2項:「商品標示,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之。」
〔官方〕第11條:「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但第6條第1項第3款至第7款規定之事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
店家與網購平臺(第13條至第15條)
〔官方〕第13條:「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第14條第1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抽查流通商品。第15條:商品於網際網路平臺販賣者,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令平臺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
罰則(第16條至第18條)
〔官方〕第16條第1項:標示有第9條情事,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17條第1項:未依第6條或第7條規定標示,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第18條第1項:販賣業者違反第13條,經通知限期停止販賣或陳列屆期未停止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本文自行計算〕依第17條第1項,未標示經通知仍未改正,單次最高可處20萬元,罰鍰下限2萬元的10倍。
收到商品時(本文建議)
- 拍下商品本體與包裝上的標示
- 確認有國內廠商名稱、地址、電話
- 看清適用年齡、體重與使用注意事項
- 標示不全時先向賣家要求補正
- 仍無改善可向縣市政府商品標示主管單位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