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奶瓶可以含雙酚A嗎?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5條: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之塑膠材質;食安法第26條:要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違反標準或標示,依第47條、第48條處3萬至300萬元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5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26條第1款至第8款、第47條第8款、第48條第8款、第5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衛生福利部104年9月23日稽查結果新聞:129件塑膠類奶瓶4件檢出雙酚A。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奶瓶不得含雙酚A(衛生標準第5條)
〔官方〕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5條:「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Bisphenol A)之塑膠材質。」
〔官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官方〕衛生福利部104年9月23日新聞(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3年3月1日起,市售流通之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之塑膠材質;104年8月期間抽驗129件塑膠類奶瓶,檢驗雙酚A計有4件檢出,不合格產品皆已令業者下架回收。
〔推論〕這則新聞是104年的稽查,之後年度的抽驗結果要另查;條文禁令持續有效。
外包裝要看哪些字(食安法第26條)
〔官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經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第1款品名;第2款「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第3款淨重、容量或數量;第4款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第5款原產地(國);第6款製造日期,有時效性者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第7款「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第8款其他公告事項。
〔推論〕奶瓶本體、瓶蓋、奶嘴材質不同時,依第2款應分別標明耐熱溫度;用熱水消毒或蒸氣消毒前,以最低的那個耐熱溫度為準。
違規怎麼處理(第47條、第48條、第52條)
〔官方〕食安法第48條第8款: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所定標準之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食安法第47條第8款:違反第26條等標示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食安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不符合依第17條所定標準者,產品應予沒入銷毀;第3款:標示違反第26條等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推論〕所以檢出雙酚A的奶瓶與標示不全的奶瓶,處理方式不同:前者沒入銷毀,後者限期回收改正。
使用中的提醒
〔官方〕同則衛生福利部新聞:使用後應以中性洗潔劑清洗,如發現有刮傷、霧面或變形時應立即更換。
〔本文自行計算〕以下是104年8月稽查的舊資料(截至查證日,本文未找到之後年度的同類專案公告),不代表現況:當年抽驗129件中4件檢出雙酚A,約占3.1%;另抽查350件次標示,21件疑似未依第26條標示,約占6%。
〔推論〕雙酚A禁令管的是製造販售端;家中舊奶瓶若是103年3月以前購買、或來源不明的二手品,看不到完整標示時,換新較穩妥。
選購與更換清單(本文建議)
(本文建議)購買時先看中文標示是否完整,保留外盒到確認材質與耐熱溫度為止。
- 看標示有沒有材質名稱與各部件耐熱溫度
- 確認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與地址
- 消毒方式不超過最低耐熱溫度
- 刮傷、霧面、變形就更換
- 標示不全可向縣市衛生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