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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小孩買壽險,身故能賠多少?保險法第107條:以未滿15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於滿15歲時始生效力;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115年為69萬元

首次發布:

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第2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第3項: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喪葬費扣除額;財政部說明115年繼承案件喪葬費扣除額為138萬元。

幫小孩買壽險,身故能賠多少?保險法第107條:以未滿15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於滿15歲時始生效力;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115年為69萬元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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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15歲前只有喪葬費用(第107條第1項)

〔官方〕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推論〕條文沒有禁止替孩子買壽險;它限制的是身故時能給付的範圍:15歲前只有喪葬費用。

喪葬費用的上限(第107條第2項)

〔官方〕第107條第2項:「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官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喪葬費扣除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繼承事實發生日在115年1月1日以後者,喪葬費扣除額為138萬元。

〔本文自行計算〕115年度的上限:138萬元÷2=69萬元。

〔推論〕喪葬費扣除額會隨財政部公告調整,第107條第2項的上限跟著變動;投保時以當時公告的金額為準。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第107條第3項)

〔官方〕第107條第3項:「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誰要書面同意(第105條、第106條)

〔官方〕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第2項: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撤銷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第3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官方〕第106條:「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推論〕爸媽當要保人、孩子當被保險人,就是由第三人訂立的人壽保險;投保文件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欄位,不要空白。

受監護宣告者也有相同限制(第107條之1)

〔官方〕第107條之1第1項:「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第2項同樣以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為上限。

〔推論〕第107條是「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第107條之1是「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兩條的法律效果不同。

滿15歲之後

〔推論〕契約原本約定的其他死亡給付,依第107條第1項在被保險人滿15歲時才生效;生日前後的保單內容,可以請保險公司書面說明。

〔推論〕這條規範的是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醫療、意外傷害的醫療給付等,依各該契約與相關規定。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替3歲孩子投保壽險,保額寫300萬元:在15歲前,身故時可給付的喪葬費用以69萬元為上限(以115年度金額計)。

〔本文自行計算〕若孩子在15歲生日之後身故:其餘死亡給付的約定已生效,依契約內容給付。

投保前(本文建議)

  • 先確認要保的是壽險、醫療險還是意外險
  • 請業務員說明15歲前後的身故給付差異
  • 一家多張保單時,把各家保額整理在一起
  • 保險爭議可洽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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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05條第1項
    • 第105條第2項
    • 第105條第3項
    • 第106條
    • 第107條第1項
    • 第107條第2項
    • 第107條第3項
    • 第107條之1第1項
    • 第107條之1第2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06月18日
  2. 遺產及贈與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7條第1項第10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9月11日
  3. 115年度遺產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 2026-10-17
    • 繼承事實發生日在115年1月1日以後者,喪葬費扣除額為138萬元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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