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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媽和孩子利益衝突時,誰代表孩子?民法第1086條:父母是法定代理人,利益相反時法院可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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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6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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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原則(第1086條第1項)

〔官方〕「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推論〕未成年子女的存款開戶、接受贈與、簽訂契約等法律行為,原則上由父母代理或同意。

利益相反時(第1086條第2項)

〔官方〕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可能的例子(推論)

〔推論〕以下情形可能出現利益相反,是否成立由法院個案判斷:

  •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要協議分割遺產
  • 父母要把子女名下的財產轉到自己名下
  • 父母以子女名義替自己的債務設定擔保

和孩子財產管理的關係(推論)

〔推論〕民法第1088條另規定子女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處分以為子女之利益為限;特別代理人則是在父母不能代理時,由法院另外指定的人。

準備(本文建議)

  • 涉及孩子名下財產的重大處分,先確認是否有利益相反
  • 向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聲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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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086條第1項、第2項
    • 第1088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8月17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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