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和孩子利益衝突時,誰代表孩子?民法第1086條:父母是法定代理人,利益相反時法院可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1086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原則(第1086條第1項)
〔官方〕「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推論〕未成年子女的存款開戶、接受贈與、簽訂契約等法律行為,原則上由父母代理或同意。
利益相反時(第1086條第2項)
〔官方〕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可能的例子(推論)
〔推論〕以下情形可能出現利益相反,是否成立由法院個案判斷:
-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要協議分割遺產
- 父母要把子女名下的財產轉到自己名下
- 父母以子女名義替自己的債務設定擔保
和孩子財產管理的關係(推論)
〔推論〕民法第1088條另規定子女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處分以為子女之利益為限;特別代理人則是在父母不能代理時,由法院另外指定的人。
準備(本文建議)
- 涉及孩子名下財產的重大處分,先確認是否有利益相反
- 向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聲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