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停期間又生下一胎,產假怎麼算?性平法施行細則第8條:復職後仍在產假期間應給產假
連續生兩胎、育嬰留停中再次分娩:復職後剩餘的產假怎麼給、可扣除的日數,以及續保範圍。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勞動權益可撥1955,緊急狀況撥119,兒少保護與家暴可撥113保護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條文(施行細則第8條)
〔官方〕「受僱者於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分娩或流產,於復職後仍在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產假期間時,雇主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予產假。但得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至復職前之日數。」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育嬰留停到11月30日,第二胎在11月10日出生:產假八星期(依曆連續56日)從11月10日起算,扣除11月10日至11月30日共21日,復職後仍有35日產假。
續保範圍(施行細則第9條)
〔官方〕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不包括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提醒(本文建議)
第二胎的育嬰留停要另外申請;兩名子女都未滿三歲時,育嬰留停期間依性平法第16條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