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未滿3歲可以每天少上1小時班?性平法第19條:30人以上雇主可請求減時或調整工時
育兒爸媽回職場的工時彈性:每天減1小時或調整上下班時間,30人門檻與減少時間不支薪。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勞動權益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緊急狀況撥119,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19條)
〔官方〕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 調整工作時間。
〔官方〕「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雇主不得拒絕
〔官方〕第21條: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推論〕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第19條請求屬第21條範圍;未滿30人者以合意為前提。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月薪36,000元、每日8小時、每月22個工作日,每天減1小時:減少時數22小時,以36,000÷(22×8)≈204.5元/小時計,約扣4,500元。實際扣減方式依公司薪資計算規定。
和哺乳時間不同(本文建議)
親自哺(集)乳時間依第18條另計且視為工作時間,不能和減少工時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