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6歲的孩子可以申請身心障礙證明嗎?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5條:向戶籍地任一區公所申請,未滿14歲得附戶口名簿影本;第9條:無法判定時,永久性缺陷或罕病得暫判重度,二項以上發展遲緩得暫判輕度,證明效期最長到滿6歲後第90日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第6條第1項、第2項、第7條第1項至第3項;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申請文件、鑑定表、免重複檢查、未滿六歲暫判定與效期、變更、到宅鑑定、超過六個月未完成結案。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證明是怎麼來的(權保法第5條至第7條)
〔官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身心障礙者,指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官方〕第6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第7條第1項、第3項:主管機關取得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去哪裡申請、帶什麼(辦法第5條至第7條)
〔官方〕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5條第1項: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及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提出;「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官方〕第6條:公所受理後確認基本資料,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並提供鑑定機構資訊。第7條第1項:申請人持鑑定表至鑑定機構辦理鑑定。第2項:具有最近三個月內之就診紀錄或診斷證明,足以供鑑定機構判定障礙程度時,得免重複診察、診斷或檢查。
〔推論〕孩子已在醫院長期追蹤時,帶著近三個月的診斷證明去鑑定,可能減少重複檢查,對小小孩比較不折騰。
未滿6歲的暫判定(辦法第9條)
〔官方〕第9條第1項:未滿六歲兒童無法以附表二甲判定障礙類別及程度分級者,第1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永久性缺陷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第2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致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障礙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第3款經早期療育發展評估,具二項以上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者,得暫判定為輕度等級。
〔官方〕第9條第2項:「未滿六歲兒童經依前項規定暫判定者,其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日最長為其滿六歲後第九十日。」
〔本文自行計算〕孩子2023年3月1日出生,滿6歲是2029年3月1日,依第9條第2項證明效期最長到其後第90日,約為2029年5月30日。
〔推論〕暫判定的證明有到期日,滿6歲前就要安排重新鑑定,避免證明過期、福利中斷。
其他實用規定(辦法第10條至第12條)
〔官方〕第10條:因障礙情況改變申請變更類別或程度者,應另檢附最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第11條: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等情形,得申請指派鑑定人員到居住處所鑑定。第12條第3款:申請人因個人因素超過六個月仍未完成鑑定,鑑定機構得予結案。
申請準備(本文建議)
- 備妥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與戶口名簿影本
- 請主治醫師開立近三個月的診斷證明
- 有早療評估報告的一併帶去鑑定
- 拿到鑑定表後六個月內完成鑑定
- 在行事曆標記滿6歲與證明到期日,提前安排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