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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孩子跟誰?民法第1055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協議不成或不利子女由法院酌定或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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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階段面臨離婚:親權協議、共同親權、法院酌定與改定,以及會面交往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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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緊急狀況撥119或110,兒少保護撥113保護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協議(第1055條第1項)

〔官方〕「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改定(第1055條第2項、第3項)

〔官方〕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官方〕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內容與會面交往(第1055條第4項、第5項)

〔官方〕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並得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扶養費不受影響(推論)

〔推論〕親權歸屬不影響扶養義務,依第1116條之2,未同住的一方仍要分擔扶養費。

準備(本文建議)

協議寫明親權由誰行使、重大事項怎麼決定、會面交往時間與交接方式;有家庭暴力撥113或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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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055條第1項至第5項
    • 第1116條之2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8月17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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