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捐贈精子或卵子生的孩子,法律上是誰的小孩?人工生殖法第23條至第25條:經同意受胎所生,視為婚生子女
人工生殖法第23條: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夫能證明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終止後6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滿3年不得為之;民法第1067條不適用。第24條:以夫之精子與捐贈卵子受胎,亦視為婚生子女。第25條:受胎後發見婚姻撤銷、無效,仍視為受術夫妻之婚生子女。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或地方社會局。兒少保護或家暴請撥113,緊急危險撥110。查證日2026-10-17。
捐贈精子(第23條第1項)
〔官方〕「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捐贈卵子(第24條第1項)
〔官方〕「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同意以夫之精子與他人捐贈之卵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推論〕兩條的關鍵都是婚姻關係存續中加上同意;同意是之後能不能否認的分界。
否認之訴的限制(第23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
〔官方〕夫(第24條為妻)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不得為之。
〔本文自行計算〕子女2026年3月1日出生,滿3年落在2029年3月1日前後,確切末日依民法期間計算規定認定;過了這個時點,就算才發現被騙,受詐欺的一方也不能再提。
〔推論〕沒有詐欺或脅迫,只是後來反悔,條文沒有給否認的管道。
捐贈人不能認領(第23條第3項)
〔官方〕「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於本條情形不適用之。」
〔推論〕民法第1067條是請求生父認領的規定;排除後,不能請求捐精者認領。
婚姻撤銷或無效(第25條)
〔官方〕「妻受胎後,如發見有婚姻撤銷、無效之情形,其分娩所生子女,視為受術夫妻之婚生子女。」
家長可以先做的事(本文建議)
- 保存同意書與醫療機構的說明紀錄
- 夫妻對同意內容有疑問,在療程前先問清楚
- 家庭關係出現爭執時,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或法院家事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