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懷孕的孩子法律上是誰的?民法第1063條:推定為婚生子女,否認之訴自知悉起2年內
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推定的條件、誰可以提、2年期限、子女未成年知悉的但書,以及和出生登記的關係。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緊急狀況撥119或110,兒少保護撥113保護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婚生推定(第1063條第1項)
〔官方〕「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否認之訴(第1063條第2項)
〔官方〕「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期限(第1063條第3項)
〔官方〕「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實務意義(推論)
〔推論〕出生登記時,婚姻中受胎的孩子會依推定登記父親;要改變,須依第1063條經法院判決,不是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就能更改。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另依第1065條。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丈夫於2026年10月1日知悉: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始日不算入、第121條第2項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末日,二年期間算至2028年10月1日,最晚當日提起。
準備(本文建議)
涉及親子關係爭議時,先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有家庭暴力情形撥113或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