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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員工的母性健康保護是什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危害評估、醫師適性評估、工作調整並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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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與產後回職場的母性健康保護:哪些事業要做、醫師評估、工作調整、身體不適重新評估與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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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勞動權益可撥1955,緊急狀況撥119,戒菸可撥0800-636363戒菸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31條第1項、第2項)

〔官方〕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紀錄。

〔官方〕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之。

哪些事業

〔官方〕事業之指定、工作項目、評估程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第31條第3項)。〔推論〕本文未展開該辦法,所屬公司是否被指定請向人資或勞動檢查機構確認。

罰則與但書

〔官方〕第43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31條第1項、第2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官方〕第31條第4項: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者,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怎麼做(本文建議)

告知懷孕後,詢問公司是否有母性健康保護流程;回職場前把產後回診的醫師意見一併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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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1條第1項至第4項
    • 第43條第1項第2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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