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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媽對寶寶重大決定意見不同怎麼辦?民法第1089條:父母共同行使,意見不一致可請求法院酌定

首次發布:

新手父母的法律基本盤:親權共同行使、一方不能行使時、重大事項意見不一致的法院酌定,以及分居6個月以上的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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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是醫療或法律意見;緊急狀況撥119或110,兒少保護撥113保護專線,產後情緒困擾可撥1925安心專線。查證日2026-10-17。

共同行使(第1089條第1項)

〔官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意見不一致(第1089條第2項、第3項)

〔官方〕「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官方〕「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分居時(第1089條之1)

〔官方〕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什麼算重大事項(推論)

〔推論〕條文未列舉重大事項;新生兒階段可能涉及的,例如重大醫療處置、長期托育安排、移居國外。日常照顧的小事,〔推論〕不屬於需法院酌定的重大事項。

保護教養的義務

〔官方〕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準備(本文建議)

先把爭點寫下來,諮詢小兒科醫師或社工;仍無法取得共識時,再考慮法院程序。有家庭暴力情形撥113或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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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084條第2項
    • 第1089條
    • 第1089條之1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8月17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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